任何社会都有其适应于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结构构成社会的经济制度。产权制度的构建首先是所有权的制度化,后者包括确立起社会生产财货的所有权制度,和其他消费财货的所有权制度。确立起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所有权制度,对于明确各种生产资料和生产品的归属——即实行最高和终极权利主体的定位,规范人们对生产资源的占有行为,处理人们在财富创造与分配中的矛盾与冲突具有头等重要性。所有权制度,以其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财货的最高支配者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提供了社会规范,它由此确立和维护所有者的占有行为,排除非所有权人对所有者的财产的侵犯,维护特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作为法权的所有权制度的确立,起着维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的功能,它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法权基础。
确立起由法律加以维护和界定清楚的所有权制度,更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为了能在一个多元的所有制结构中,既维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的所有制,同时又有效保护公有制经济,也为了在一个两权分离的体制中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却又不削弱国家的所有权,因而要建立起在企业组织与营运中有效维护各种所有制,在现阶段特别要维护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所有制的企业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构建企业产权制度,而且还要构建能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例如交易行为、投资行为、获得个人收入行为、继承财产等行为的全面的产权制度。(www.daowen.com)
总之,所有制多元化和实际占有和利益关系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和经过法律程序——例如公证——而得到界定和明确的所有权,人们就不能有效地处理复杂的实际占有中的矛盾与冲突,和难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就难以巩固其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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