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家宣称股份公司引起了一场资本主义的革命,导致私有财产制度的崩解。伯利就宣称,出现了所谓股份公司的“革命”。伯利提出,在股份公司制度下所有者无支配权,支配者无所有权,由此来论证私有财产范畴的消失。“现在,所有者对于持有股份的企业及其实质财产——系指生产工具——已无支配权力”[8],“能自己利用自己财富的个人已不存在。支配财富,且具有确保企业效率与产出利润地位的人们,不再是拥有此项大额利润的所有者。支配典型现代公司命运的人们,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微不足道,由于有利地经营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只占很小部分。”[9]伯利认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传统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一体化的私有财产概念不再适用。既然,公司中所有者已经“无权”,而经营中表现出高度积极性的经理们,不是公司所有者,或者只是占有很少财产,因此股份公司使私有制消灭了。他说:“美国的企业财产,经过股份公司的设计,将被归入集体的经营,在其中个人的所有者将由于一连串的产业独裁者出现而逐渐消失”。因而,股份公司造成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运作秩序的崩解。“财产这一原子的爆炸,破坏了古老假设的根本”,成为对“以个人为先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挑战”[10]。
西方经济学者上述论断是十分表象的。(1)财产是社会基本生产关系,财产权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财产权概念内涵是随着经济组织、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古典财产权体现为所有权、支配权、利得权、处分权的统一,而现代财产权则集中表现在利得权或收益权上[11]。现代公司制度尽管带来了就古典所有权概念来看的“所有权的狭窄化”,但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制度仍然不曾有任何变化。作为主体的所有者——大资本对利润的占有,不仅在性质上不曾改变,而且占有利得的规模还不断扩大了。股份制不仅不削弱所有者的“权益”,恰恰相反,借助股份制机制大资本不仅控制公司,而且还控制“子”、“孙”公司,从而增强了对庞大社会资本的控制权。股份制改变了所有者支配权的方式,它在委托经营形式下使支配间接化,但是不改变主体占有利得这一所有权的核心和本质。可见,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股份公司的形成只不过是资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即由所有者自身直接经营转变为委托经营,是产权具体形式的变化,而不是财产基本制度的变化。(2)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私有权消灭的论题,是着眼于从股份公司的物质资产支配权的让渡给经营者这一事实,这种论证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因为,股份制下企业财产还表现在交换价值形态——股本上,对于一般股东来说,他不再拥有物质资产的支配权,但是却保留着资产价值的支配权。首先,他能支配和自由售卖持有的股票。另外,在股票价值增值时,他能通过出售股票而占有资本价值增值部分。此外,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他享有按资产分取清偿后的公司剩余收入之权。可见,说所有者完全放弃资产的支配权的命题并不是准确无误的。(3)股份公司引起了法人财产制度的构建。所有者的财产仿佛归属于企业法人,由这一社会经济组织直接支配。但法人财产制度并不意味着非自然人的企业法人真正地取消了股东的所有权。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掌握财产利得权和大股东进行控制的机制表明,企业法人财产实质是派生的、相对的财产,它的最终主体仍然是投资者股东,只不过后者表现为终极的财产所有者罢了。
总之,股份公司是由个体资本经营转化为联合资本经营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组织形式,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制度是私人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联合的财产组织形式。由于所有主体的极大多元化,和由此产生的主体多元性和经营一元化的矛盾,决定了实行委托经营的机制,产生了支配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但这个分化和独立运作的经营权仍然处在和所有权有机联系之中,并且起着为联合资本实现其所有权的功能。归根到底,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的确是资本主义微观经济经营形式和财产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但不是资本主义基本财产制度的变化,更不是私有财产的消灭。
但是,把财产权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的命题,要求我们密切注视和细致剖析当代公司制度下产权关系的新变化。应该说,在股份制这一财产组织形式下实现了一次私人所有权内在责、权、利结构的重大调整。这就是:
第一,原先拥有直接支配权的个人资本转变为直接支配权属于企业法人的个人资本联合,或社会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体现的大公司企业已经是在多元主体的财产结构和经营独立的机制下运行。这也意味着原先的所有权主体与生产经营职能相结合的私人资本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12]。
第二,经营者集团的日益壮大,出现了权力、利益向经营者——包括股份制机制产生的中间集团——的倾斜,经营权大大强化,并且在经济运行中表现出历史上未曾有过的那种积极作用。对这一权、责、利关系的变化,伯利如此加以描绘:“所有者被迫处于只能提供生产手段的地位,而让那些新支配者行使他的权力。”[13]
第三,财产所有者的范围得到拓宽。古典的财产,主要是居民中极小部分的统治者如奴隶主、封建主的财产,即使是近代财产也是大资产者的财产,而居民中的多数除了有某些仅仅用以糊口的消费财产而外,他们都不占有生产财产。而股本形式的现代财产,借助大量发行低面额股票,使更多的人,甚至那些低收入者均能持有一定股票而占有某些生产财产。当然,多数居民占有股票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份额微乎其微,因而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改变了资本主义的基本阶级结构和基本制度;但是,它毕竟扩大了投资的渠道,开辟了一种财产占有的途径,拓宽了财产占有范围,为低收入者开辟了一种补充收入的来源,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缓解其矛盾而进行自我调整的一种方法。
总之,股份制及其企业产权,不仅引起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且的确带来了财产关系的调整,尽管后者是被限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框架之内。正是因此,马克思对股份制的意义予以很高的评价,并把它视为是人类社会向更高的公有财产形态转变的“过渡点”[14]。
【注释】
[1]原载《经济学家》1993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88页。(www.daowen.com)
[4]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18页。
[5]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77页。
[6]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10页。
[7]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119页。
[8]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71页。
[9]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11页。
[10]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11页。
[11]当然也还体现在通过股份管理机制而实现的责任所有者——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大方向与总进程的控制上。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3页。
[13]A.A.Berle,Jr著:《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译本,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第1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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