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人财产制度与经营者集团的关系

法人财产制度与经营者集团的关系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制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特征是法人财产的形成。公司制度使非自然人的企业组织有了“人格”,成为一个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客体,而且通过法人财产制度,把企业中原先由所有者直接支配的资产转变为由企业经营者直接支配的财产。法人财产制度下经营者不仅拥有财产支配权,而且享有一定产益和享有一定处置权。因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这种日益发展、日益庞大的经营者集团仍然是服从于财产所有者。

法人财产制度与经营者集团的关系

股份制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特征是法人财产的形成。公司制度使非自然人的企业组织有了“人格”,成为一个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客体,而且通过法人财产制度,把企业中原先由所有者直接支配的资产转变为由企业经营者直接支配的财产。这就是:在日常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支配使用权,企业积累的使用即投资权,甚至一定程度的企业收益分配权,以及物质资产与精神资产的处置、转让权均逐渐纳入经营者权利范围,财产不再是所有者支配的,而是由经营者支配的,是企业法人“所有”的法人财产。

的确,股份公司使企业有其人格和“名分”,有自主经营权,有其财产,从而构建起一个企业法人财产,由此实现了经营权的强化和硬化,从而实现了企业经营方式的重大变化,使私有主直接经营体制转变为由私有主代表的经理经营,即委托经营、代理经营的现代经营体制。

法人财产制度下经营者不仅拥有财产支配权,而且享有一定产益和享有一定处置权。企业享有一定产益表现如下:现代股份公司实行经营者强激励的工资制度,对经营者实行在创造出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的高额报酬。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少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薪往往是一般职工的数十倍,高额经营者收入意味着企业纯收入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甚至发生了对传统的所有者的收入的侵蚀。此外,由于经营者收益分配权的增大和对职工实行刺激工资制度,公司的普通职工也可以因企业盈利而获得额外报酬,这就意味着企业纯收入在所有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再分配。企业享有一定处置权表现在: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企业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企业经理可以拥有处置转让各种物质资产与精神资产的权力,或者在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同意下拥有决定公司“兼并”、合并与“分立”等的权力。可见,将企业资产支配权和一定的产益,以及处置权归之于经营者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就在经济运作与经济生活的天平上给经营者一方增加了砝码,使他们的权力、地位、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培养出一个经营者集团,而其核心就是人们所说的经营者阶层。

更具体地说,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随着股份公司的兴起,适应于股份制产权机制运作的需要和经营者职能的增强,出现了如下的组织结构的变化。(1)所有者集团——主要功能是供应资金和占有收益,但不从事支配、经营。(2)经营者集团——他们是企业经理,借助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技能而参与董事会,成为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并能长期保持企业的支配权。(3)中间集团——他们不是经理层这样的技术控制者集团,而是一些人与经济组织,他们借助取得和操纵投票委托书而掌握公司控制权。(www.daowen.com)

经营者总是从属于所有者和服务于所有者的,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都是这样。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度的普遍化,法人财产的建立,经营者集团的形成和壮大,并不是如伯利等西方学者所说的那种“支配权完全脱离所有权”,即所谓“经营权兴,所有权灭”。事实上所有权总是离不开控制权的,所有者即使不实行直接控制,也要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董事会和任命经理的体制和机制去对企业活动施加影响和实行控制(control)。应该说,股份公司不是使支配权与所有权完全分离,它只是使一部分所有者脱离支配,但大所有者却是千方百计通过控制董事会而控制企业,并直接左右公司经营的方针、大政。大所有者不仅控制经营者,而且还通过“参与制”,实行层层持股,控制着众多的中小所有者的资本,建立起他的金融帝国。因而,股份制企业经营权的独立化,只不过是变所有者的直接支配权为间接支配权,只不过是所有者支配与控制方式的改变,而不是放弃控制,因而伯利等学者提出的关于现代股份公司实现了没有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没有支配权的所有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而且,即使在那些所有者——例如小股东——完全不介入企业经营的场合,也不能视为出现了经营权的“完全脱离”所有权。如我们指出,现代所有权内涵的核心是利得权。在两权分离的股份公司制度下,经营者是受托于所有者,为后者营运资本,它借助经理制度这一专业化分工的生产力,依靠良好的经营和组织,实现了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尽管经营独立发展了分权化和分益化,较之传统的支配者拥有全权的产权制度仿佛是所有权被“疏远了”“淡化了”,但是独立经营的股份公司制度大大提高了资本营运效果,增大了利润,加快了资本增殖,达到了增强所有者财产的效果,而且,这一切均是所有者参与生产与经营活动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实现的。因而,这种经营权的分离化,其性质是所有权内在结构在新条件下的一种调整和独立演化,它并不削弱所有者财产权,恰恰是在新的资本营运方式下巩固和强化了所有者财产权。因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这种日益发展、日益庞大的经营者集团仍然是服从于财产所有者。可见,经营独立化的发展趋势只是资本主义制度所实现的一次内在组织结构的变化和调整,而不是私有制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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