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制度下经营权的分化与独立化引起了财产权内在要素的重组,使财产权形态出现新变化,由于把支配权赋予经营者,对所有者来说,财产权主要表现为收益权或利得权。股份公司制度下,所有者放弃了物质财富的支配权,归属于经营者,而且,不仅仅企业日常经营、投资活动归经营者支配,就是企业本身的出售、合并——最初要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的权利,往往也越来越归经营者掌握,至于一般物质资产和精神资产的“处分”权也是归属于经营者。而所有者掌握的只有:(1)按股分配收益权;(2)股票在市场自由转让权。可见,股份公司制度带来了财产权内涵和结构的新变化,财产支配权以及处置权(经营权)游离出来,转归经营者,所有者的权利内涵则表现在收益上,即占有收入、享有利益上。伯利描述这种情况为:“目前,人们较少愿意拥有实际的生产工具,他们喜爱那些纸张,如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各种债券,因为这些纸张透过公开市场组织而具有流通性。然而,于此组织之下,潜存着某种最基本的变动,对于各种生产工具的实质支配权,已迅速移至集中管理的团体,这些团体虽然不能说是必然的,可能是为了证券持有者的利益而运用大量财产。对于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已与该财产的利得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完全分离,或者以通俗的话来说,财产支配已与享受财产成果的合法权利分离。对于实质资产的支配,已从个别所有人,移交给指挥公开组织的经营者,而个别所有人仍保有其对其产品及增产物的权益。事实上,我们看见所有权影响范围的放弃与重组,而这些所有权在过去是包括人们对于实质资产的利用,取得各种成果及出售后的收入的全部权利。此处所谓所有权这一旧原子(old atom),已被分解为支配权与利得所有权两种构成分子。”[6]
可见,在股份公司场合,人们已经不能再使用支配权、收益专享权、处置权三位一体的古典财产概念内涵,在那里,产生了以利得权或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财产权概念。另一方面,股份公司不仅使经营权强化,而且使之“硬化”并采取了“法人财产”权形式。股份公司是一个法人,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企业还拥有自身的经营财产,后者是归企业永续支配的,独立于所有者直接干预之外的“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不仅意味着那些资产是固定在企业中,归企业支配——由股份制机制下的经理直接支配,而且,企业也享有一定的产益,企业的收益一部分要留作企业积累,一部分要转化为经营者收入,甚至是职工的附加收入。因而,法人财产使企业得以自行发展,自我约束,也强化了企业和经营者的自我激励。可见,法人使企业这样的社会团体有了独立活动的“人身”(制度人而非自然人)条件,法人财产更使企业有了独立地经营、自行发展的财产基础和经济实力,股份公司由此真正“财大气粗”地登上市场经济的舞台和进行独立的营运。(www.daowen.com)
可见,股份公司制度一方面使所有权概念的内涵狭窄化,它不再是把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诸权集合在一起的“大一统”所有权,而是突出利得权;另一方面它加强和充实经营权和使它拥有“法人财产权”形式,成为一种构建出来的“准所有权”,因而,股份公司形成了一种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双重的产权构架,这是一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新的企业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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