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赋予企业直接占有权,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途径

赋予企业直接占有权,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途径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因此,在公有制基础上确立起联合劳动者对资产的直接占有,就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上述二者从来是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也是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赋予企业以对生产条件的直接占有权,才能使经理与广大职工拥有经营主体的地位和实现自主经营,才能使人们激发出自主劳动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赋予企业直接占有权,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途径

引进企业产权和在国有企业中构建起实行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产权构架(这是假定国有企业是单纯国家所有权结构。实际上市场经济中财产联合化,将导致国家+集体、国家+集体+外资、国家+集体+外资+个人等一系列多元产权结构),不仅仅是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而且,是一次公有制内部的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责、权、利的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的实质是通过企业占有产权的构建,而把传统的联合劳动者间接占有的公有制,变成直接占有的公有制。

占有,就其广泛含义来说,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支配和对使用对象的成果、效益的支配。这种对生产手段和成果的支配,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占有就其形态来说,有完全的占有,即占有对象及其使用成果,如像在两权统一的所有权形态的场合;有不完全的占有,即只占有对象的使用成果,亦即利得权或收益权,而不占有或支配对象本身,如像在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的场合。在以上场合,所有权总是通过占有——不管是完全的,或是不完全的——来实现。历史上的对抗性的私有制形态,就是私人所有者的占有或是经营者的占有,而劳动者却没有对资产的占有权。资产支配权和利得权的缺乏,使他们从根本上缺乏劳动积极性。正是因此,在公有制基础上确立起联合劳动者对资产的直接占有,就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把直接占有作为劳动者公共所有制的特征,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再阐述的。马克思指出:“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2]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劳动“与它的客观条件的原始共生状态”[3],社会主义将建立起“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4]。当然,如何构建这种直接占有的公有制,是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的。

当代社会主义实践,在所有制上经历了一段弯路,即经历了长期的以传统国有制为实现形式的间接的公有制,通过国营企业改革实行占有直接化,最终走向了直接公有制的形成,传统国有制,实行国有国营,国家不仅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而且实行直接支配,即由上级政府机构直接调配企业的人、财、物,直接决定企业的产、供、销。这一体制下企业被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不仅缺乏日常生产活动中的对资产的自主支配使用权和生产利得的分享权,更缺乏对资产的处置权。这是一种集所有权、占有权于国家一身的公有制模式。这种公有制模式的产生,不仅仅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而且也是人们长时期来受传统公有制理论观念束缚的结果。

理论的误区之一:企业占有与全民所有不相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既然企业资产是全民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理所当然不能由企业来实行占有,如国家财产交给企业支配,就是实行企业所有制,就是意味着化全民所有为企业所有和化公为私。这是一种企业占有和全民所有不能兼容论。其错误是:不懂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如同股东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由企业占有一样,全民所有的财产,也是可以由企业实行占有。

理论误区之二:既然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全民的,理所当然国家能代表全民利益和意志进行统一决策,直接经营。这是一种传统计划经济的国家统一决策论。其错误是:离开了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的要求来淡论决策方式。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求企业高度灵敏地适应市场状况而运作,要求由企业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发展,从而要求企业实行占有。尽管政府决策有了解宏观经济的优点,但确实存在诸种弊端:例如,处在企业之外的高层决策机构对企业情况不甚了解,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大国,各地条件、情况千差万别,中央机关难以充分了解下情;高度集中决策缺乏民主程序,难以避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难以避免“人情关系”以及腐化行为,等等。以上这一切都会造成决策错误与偏差。在经济越是发展成熟,企业越是众多,经济结构越是复杂,市场情况越是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政府集中决策的误区就会更大。可见,国家是人民的代表,企业就应由实行国家决策和国家占有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理论误区之三:既然是全民所有制,人民当家做主问题就根本解决了,劳动积极性的调动只在于对人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这种人民当家做主随着公有制确立而自行解决的观点,经不起实践检验。实践证明,公有制的确立,并不等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完善,后者还需要有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需要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构建,通过建立起经营者、广大职工在企业生产和资产营运中的直接的责权利机制,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落到实处,成为群众切身的体验,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发扬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www.daowen.com)

上述理论的误区,我认为,最根本的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直接公有制的理论缺乏理解。直接公有制的实质在于:(1)对生产条件的直接占有;(2)对利益的直接享有。上述二者从来是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也是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制度下,赋予企业以对生产条件的直接占有权,才能使经理与广大职工拥有经营主体的地位和实现自主经营,才能使人们激发出自主劳动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企业无权,职工也就无权,也就不可能有自主经营,只能是奉命生产,它只能把人变懒,造成照章办事,按部就班,松松垮垮。实践表明,在公有制条件下,企业的支配权不弄好,公有的企业也还是会出现类似雇佣劳动的那种劳动者失去主动性的情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赋予企业的占有权,包括部分利得权,是贯彻劳动鼓励的财产基础。正如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所阐明和社会主义实践所表明的那样:社会主义劳动还不可能是“乐生的要素”,而仍然是“谋生的手段”,仍然实行把劳动状况和个人报酬直接相联系,这种劳动带有“益己性”,还体现有个人利益,人们还存在从个人利益出发的动机。当然,这种劳动益己性是和益公性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劳动带有的益己性特征,决定了在组织联合劳动中必须贯彻物质鼓励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实践证明,传统国家直接占有的所有制,由于分配的高度集中,企业缺乏收益权和分配权,不可能有效地贯彻按劳分配,真正鼓励劳动,造成劳动报酬和劳动效果脱钩,出现人们说的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即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改革以来,在企业实行下放自主权和承包制、租赁制的实践表明:贯彻对有效劳动的物质鼓励,必须借助企业的占有权、部分利得权和分配权。显然,如果国有企业借助企业法人财产体制构建企业产权制度,赋予企业以经营权、部分收益权和分配权,使企业收益除了留作企业积累和福利基金而外,依法(和公司章程)归经营者和职工分享,从而形成一种企业效益高企业自留收入就多,职工工资就高的机制,就能真正做到使经营者与职工的个人收入与他们的劳动状况、效果直接相联系,从而有效实现对劳动的物质鼓励。这是调动组织在一个个企业中的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的有效途经。

以上分析归结起来就是: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是在社会所有的前提下,实行企业直接占有,使企业拥有资产占有权和部分利得权和分配权,即形成企业产权,这是最充分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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