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正确看待兼并,妥善调节利益关系

正确看待兼并,妥善调节利益关系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情况表明,发生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兼并,基本上摆脱了资本主义兼并所固有的对抗性质,它以其互补作用,各种关系的妥善处理与安排,从而有利于双方。为了使兼并顺利进行,还需要恰当地处理好双方利益的矛盾。可见,有关方面必须制定正确的方针,妥善调节兼并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公有制基础上的兼并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使双方的劳动积极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正确看待兼并,妥善调节利益关系

对于兼并这一新事物,目前人们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一些同志还把兼并视为是资本主义竞争的范畴,当作是垄断组织对于小企业的扼杀,是“大鱼吃小鱼”,他们认为,兼并与社会主义是不相容的。

兼并并不是起源于资本主义,它是自从有商品经济以来就出现了的一个很古老的现象。例如在中国古代,秦汉以来随着土地的商品化,就有土地兼并的发生,不过它不是纯粹的经济兼并,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封建政权的行政强制。当然,兼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竞争现象和企业扩展的一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兼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体现了大资本特别是垄断资本对小资本的扼杀,即人们说的“大鱼吃小鱼”;另一方面兼并实现生产要素组合的优化,即人们称之为“产业合理化”,它表明了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是一种经济的进步,因而人们不能把兼并单纯地看成是消极现象。

兼并作为发达的商品经济中的一种企业自我调整与自我扩展的形式,它也会出现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这种企业间的兼并和产权转让,一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二不改变原来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因而人们不应该将它当作是一种非社会主义的企业行为。

从目前各地的具体做法来看,在实行兼并的场合,产权转让有以下具体方式:

第一,无偿转让经营权。严重亏损濒于破产的企业,在兼并的一方承担其债务的前提下,无偿地让渡它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在兼并发生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时,转让的对象只是经营权,不存在企业所有权的转让,从而不影响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有偿转让所有权。在兼并发生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时,它是所有权的转让,但是作为特殊的商品,这种产权转让应该遵循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并且要从属于国家的计划指导。因而,这种有指导的有偿兼并,不会破坏与削弱国家财产。

兼并的上述方式均不会影响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由于企业被兼并后,兼并者承担安排企业职工的就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因而,他们的生活状况还将由此得到改善。(www.daowen.com)

以上情况表明,发生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兼并,基本上摆脱了资本主义兼并所固有的对抗性质,它以其互补作用,各种关系的妥善处理与安排,从而有利于双方。因此,人们在观察和对待兼并时,应该从实际出发,采用新的思维方式,而不能把它视为一种“丑恶的”资本主义企业行为。

为了使兼并顺利进行,还需要恰当地处理好双方利益的矛盾。例如,当前国营企业兼并中,由于资产估价不确实,产权不能贯彻等价有偿转让,而在各种所有制之间,也存在着各个产权主体之间产权被侵犯的现象和利益矛盾。再有,兼并者和被兼并企业,因原有条块关系未能打破,在兼并后工资收入、劳保福利方面各不相同而存在利益的差别和矛盾,等等。可见,有关方面必须制定正确的方针,妥善调节兼并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公有制基础上的兼并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使双方的劳动积极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此外,兼并后少数优势企业因为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提高,产品成本的降低和产品数量的增多,逐步在市场中占有更大优势地位,甚至排挤了竞争者。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如果企业只此一家或几家,由于竞争的缺乏,也就会出现垄断价格的现象,它不仅会引起价格上涨,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技术的进步与经营管理的完善。因此,采取措施防止生产与市场的垄断,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兼并所必须注意加以解决的问题。

【注释】

[1]原载《人民日报》1989年2月3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