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着重考察的是城市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域内的产权流动化。下面我们要考察农村领域内的产权的流动化。
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领域,随着近年来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农业基本产权即土地产权的流动化。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之一,是农村企业的固定资产。我国传统体制禁止转让土地,土地只能长期为社队使用。尽管我国人多地少,但是一些地方还有富余的土地,特别是各地均有大量的荒山、荒坡、滩涂、水面等可开发的土地资源,由于土地处于地域和行政区划的禁锢之中,它的使用权不允许转让,这是造成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资源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和大量土地资源闲置的一个重要原因。
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化是商品经济的固有的要求,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农村企业——不论是农业企业或是非农业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地产(使用权)的让渡,来实现企业土地的重新组合,扩展或是分散——是会经常发生的。特别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存在着土地碎分,家庭农户占地很少,例如成都市郊区每户不过5亩左右,狭小的土地面积严重限制着家庭商品经营的效益。另外,我国农村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之中,有大量农业劳动力正在向非农产业中转移,由于《宪法》原先规定不准土地转让,因而弃耕和土地丢荒时有发生,抛荒土地在一个县往往达数千亩。可见,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此外,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强化,这将增加农民对土地的稳定感,从而调动和鼓舞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土地的改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将改变土地无偿占用下各单位乱占、多占土地的浪费资源的现象,对于像我国这样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我国人均土地面积1.5亩,为世界人均占地面积的1/3,为美国的1/8,苏联的1/9,法国的1/3,加拿大的1/19——更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是农村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现实需要。
总之,地产(使用权)的转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专业户的扩大经营规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经在我国农村经济生活中出现,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暗流,多半是以无偿或低偿形式转让给亲戚耕种。但在缺乏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机制的条件下,农民出于“安全”考虑,总是要保存土地以防万一。农民即使成为“万元户”也宁肯使土地抛荒,而不愿贸然放弃土地使用权。(www.daowen.com)
可见,在家庭联产承包化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之后,进一步使土地经营权流动化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成为使当前农村商品经济表现出更大势头的重要关键。适应这一需要,我国一些地方近年来进一步放宽了土地使用政策,不仅延长承包期,而且允许承包期内经营权继承和转让,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有偿转让他人承包、土地租赁和转租,等等,如一些地区将承包土地分为口粮田与责任田,实行责任田认标租赁,有能力者多租,无能力者少租或不租,这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总之,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已经使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和流动化成为一个现实课题。七届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我国宪法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作出了土地所有权不变但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可以说,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将开拓我国有偿转让的道路,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可见,我国当前城市工业企业产权的商品化和流动化,是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和流动化并行发展的。产权的商品化和流动化已经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可抑阻的趋势。当前我们的任务是:采取措施,促进这一发展和对它进行引导,将它规范于合理的范围内,使它能最有效地发挥促进城乡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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