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转让,就是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的转换,是一种财产占有关系的变更。产权的转让是一个十分古老的经济、社会行为。自有产权以来,产权转让就是人们的活动交换与财富分配的一项固有的内容。迄今历史上产权转让采取两种方式:非经济的方式与经济的方式。用战争和暴力夺取其他主体(部落、国家或个人)的财产支配权,通过分封、赠予或是继承等方式获得财产支配权,是非经济性的产权转让。通过交换、经营、租赁、承包等方式去获得财产支配权,则是经济性的产权自主转让。这种产权转让发轫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发展和普遍化,成为商品经济形态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日常现象。
所有权的转让是商品交换的固有的内涵。商品交换就物质形态来说是物的易手,就产权关系来说是所有权的让渡和所有主体的转换。卖方丧失了商品所有权,从而失去了占有即支配使用该商品的权利;买方则获得所有权,他由此合法地占有该商品,将它作为生产手段生产地使用,或者作为消费对象加以消费享用。体现在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转让,或产权转让,正是人们相互间转让和占有产品从而发展生产社会化的一种经济机制。
产权自主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采取了扩大的与发达的形式。它表现在:(1)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拥有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独立经济主体越来越多,他们相互之间的社会联系与依赖性越来越密切,商品交换和产权转让也就越加发展,越加频繁。(2)产权转让的内涵扩大了,它不仅是商品交换中较为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而且出现和发展了经营领域的财产使用权的转让,例如租赁(房地产租赁,其他工业、金融租赁)关系,大规模的货币资本借贷关系,财物典当关系,企业经营中的经理责任制、承包制、代理制,等等。这些经济关系大多数体现了使用权的转让:人们将一种物质资产(或精神资产)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让渡给对方,但却保留着由自己重新支配和重新占有的权利,例如两权分离的企业,董事会所代表的资本所有者集体保留着更换责任经营者——经理的权利,出租人、出借人拥有在租期、借期、典当期届满之后将物收回,重新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权利。可以说,最高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即所有权的转让,和支配使用权暂时的或部分的让渡同时并举,乃是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产权转让的特征。(3)产权转让范围扩大了,它不仅是一般交换中的商品产权的转让,而且扩大到企业产权(固定资产和企业整体资产权)的转让,不仅是物质财产权的转让,而且扩大到精神产品、知识产权等无形产权的转让。总之,产权商品化和市场流动化乃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产权的特征。
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着发达的产权转让,它不仅包括不同所有制之间在商品交换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而且包括全民所有制领域商品交换关系中的财产使用权的转让[6],此外,还包括承包制、租赁制等经营形式中的使用权的转让。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而必然出现的地产(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产的出售与出租,特别是企业产权——固定资产(局部的固定资产如一个工厂、一个车间,或是企业整体固定资产即整个企业的生产能力),知识资产(发明专利权、技术诀窍、商品样式、商标权)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这些均已经是我国近年来商品关系发展中出现的、令人注目的新的情况与新的实际。另外,人们还可以看到,在传统体制下遭到压制的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物质产权与知识产权的转让,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复苏和发展起来。(www.daowen.com)
产权之所以能自主转让,在于产权的商品性质。产权的商品性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所决定的。这就是:(1)全民所有制的不完全性,全民所有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部占有的特征和体现有局部利益;(2)全民所有制的两权分离性质,使全民财产还要表现为企业相对的财产。国有企业的上述特征决定了不仅国有企业的产品是商品,而且企业的一切经营手段,一切作为获得收益的对象,如权利凭证——收取贷款的借据、收取股息的股票,企业的经营财产,例如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专利权,也是商品和要采取商品形式转让。此外,企业产权——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场合——无论是有形物质财产例如机器、土地、厂房(它们具有商品的二重特征:使用价值和价值),或是无形的非物质财产,例如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它们具有使用价值,表现为一种生产能力或是满足消费需要的能力),也有交换价值即市场价格,也是商品。
产权在作为财产使用权的场合,如出租的房屋、承包的工厂,也是以商品形式出现于产权市场的。
总之,产权作为商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下的客观必然性。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上级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附庸,它不具有经济实体的性质,因而,在那里,不仅谈不上有企业自行转让的产权,而且连企业的产品,特别是生产资料,也不是作为商品来转让的。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逐步拥有了责、权、利,经济实体性有所强化,不仅企业的劳动产品——包括生产资料——要作为商品来自行交换,而且由于自身利益的获得,使企业萌发了把它拥有的固定资产和精神产权用于自主转让的内在冲动。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的性质,使它们不能接受产权转让的无偿调拨形式,而产权作为商品,作为自主的、有偿的、等价交换的对象就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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