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采取了无偿调拨的形式,这就是通过关停并转,企业固定资产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由一个企业调拨给另一企业。这种无偿调拨的理论依据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是国家财产,只属于唯一的共同的主人——国家,固定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的转让,有如从同一个人的左手交到右手,它不发生所有者的更易。不承认资产的企业相对财产的性质、是一种企业产权虚无论,它正是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否认企业资产的商品性和否认产权有偿转让的理论依据。显然地,这只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它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不能正确反映改革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现实的特征。
在当前,正确的做法是,根据产权所固有的商品性,在企业产权转让中——无论是发生于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所有权的转让,或是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使用权的转让——贯彻等价交换原则,对转让者予以合理的补偿。具体地说,企业无论是转让它的部分固定资产,或是转让整体企业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都应该实行有偿和遵循等价原则。
企业的科学技术资源,如创造发明权,属于技术商品,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的固定资产[7]。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经济单位对这种无形资产拥有占有权。企业为了改善其财务状况,为了发挥专利权储存的效益和支援其他企业,需要把它占有的某些专利权实行有偿的和等价的转让。(www.daowen.com)
商品式样、商品名称、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它是形成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一些企业在发展横向的联合中,除了协助其他企业,改造技术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而外,还允许协作企业打自己的商品牌号,利用自己的产品式样和商标。这种知识产权是作为商品来转让的,也需要遵循等价原则。
总之,承认产权的商品性质,和按照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来组织各种产权——包括企业整体产权——的交换,这样将能正确处理不同的所有制之间和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使产权转让立足于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这是企业间产权转让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如果是随意作价,或是实行无偿调拨,只能造成对企业产权的侵犯,阻碍产权转让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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