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产权转让是企业自主的行为。企业相互间要能进行自主的产权转让,必须以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产权为前提。企业连它拥有什么对象范围与程度的产权都不清楚,处于“产权模糊”状态,它就不仅缺乏转让产权的冲动,而且也不能形成顺利的产权自主转让。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如果企业对它没有任何产权,如果这一部分企业资产在实行转让后收益纯然归属于国家,必然会影响企业产权转让的积极性。可见,明确企业的财产主体的权益,是实现企业产权自主转让的前提条件。
在充分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作为法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享有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一定受益权。(1)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不仅对资产在生产中的如何使用享有独立的决策权,而且对于资产的处置,包括整体企业资产的转让——出售或拍卖——拥有自主决策权,上述的自主决策权,乃是企业进行全面的自主经营的前提条件。(2)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应该拥有自身的经营财产,因为有这一财产企业才能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扩大再生产,承担经营风险,真正实现自负盈亏。(3)作为法人的企业,还拥有对资产的经营成果的一定的收益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国营企业应该因经营差而受罚,因经营好而受奖,如果对企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得当,实现了资产增值,理应获得一定的收益。总之,作为法人的国营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支配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可以归结为经营财产占有权。这种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使企业对保存和增值资产价值拥有利益上的关心和内在的冲动,这种物质利益的关心,既给企业从事自主的产权转让以动力,促使它去转让那些闲置的、呆滞的资产,另一方面又给企业的产权使用和处置行为以约束,使企业不会有任意转让它所需要的资产的短期行为。
在传统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有上述产权关系,是资产的使用者而不是经营财产的占有者。企业对国家给它使用的资产拥有什么权、责、利是不清楚的,资产的归属,即责任所有者更不清楚,这就是所谓“产权模糊”。“产权模糊不清”,产权的利益驱动缺乏,自然就说不上产权自主转让,再加之,企业对国家财政资金的依赖性,这些决定了企业对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价值增值漠不关心,这也是造成传统体制下的大量资产闲置和大量资金呆滞的原因。(www.daowen.com)
我国当前以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主要还是经营机制的改革,由于企业所有制具体形式与财产关系尚未理顺,因而企业产权模糊问题未能获得解决。例如国营企业的产权是属于企业,是属于主管局,还是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均是不十分清楚的,从而出现了任何一种行政的和经济管理机构都可以向企业乱摊派和“切一块”的情况。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大集体),更是长期存在产权归属不清。这种产权模糊状态给企业产权转让造成困难。
要形成一种十分顺畅的产权自主转让机制,首先就在于明确企业的产权主体的身份和它们所拥有的产权的性质和范围,使企业的利益、责任、权利,十分明确,周界清楚。为此就要进一步使企业改革深入发展,由经营机制的改革发展到所有制关系的改革。在当前应该在坚持国家所有权前提下,赋与企业以占有权,要使固定资产和其他知识财产、商标等成为企业占有即充分自主支配的法人财产。当然,法人财产只是一种由企业占有的相对财产,它的最终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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