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产结构分化历史的追溯

财产结构分化历史的追溯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所有制结构的历史发展,我们将会发现所有制内在结构适应于调整和处理物质生产各个当事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发生分化的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经常发生的。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区分为“最高的所有者”与“实际占有者”的观点,为我们解开了所有制内在结构分化的秘密,这是我们用来科学地剖析历史上的财产形态的锐利武器。

财产结构分化历史的追溯

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所有制结构的历史发展,我们将会发现所有制内在结构适应于调整和处理物质生产各个当事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发生分化的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经常发生的。埃及、巴比伦,甚至亚洲的古代社会,由于存在着专制的国家制度和土地国家所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另一方面,为了适应于发挥直接生产者群体——公社或村社——的积极性和保证小共同体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又存在着公社财产[3]。这样,我们就看见了一个双重性的古代东方国家所有制结构。

马克思曾经深入地分析了古代亚细亚的双重所有制结构,他指出,亚细亚存在着基层的以共同占有土地为基础的部落小共同体或公社共同体所有制。在那里,土地被看作是小共同体的财产,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处在各小共同体之上的“更高的所有者”即国家,例如在亚细亚,土地、水利设施却是国家财产。马克思这样地论述了这种国家—公社双层所有者结构:“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4]马克思指出,由于国家财产是唯一的法律承认的最高的财产,基层的共同体的财产是最高所有者赋予的,国家财产是原本的财产,是基层小公社的“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5]。马克思又指出,处在基层的公社却仍然存在“公共财产”,“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6]。他指出,正因为这种财产的存在,“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一切条件”,“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7]

可见,马克思论述了古代东方土地国家所有制体制下,并不妨碍处在基层的公社存在着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8],从而不妨碍存在着公社的“财产”。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最高的所有者”与“实际的所有者”的概念,以及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财产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9]但实际上却存在“作为基础而存在的”“公共财产”等概念。

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区分为“最高的所有者”与“实际占有者”的观点,为我们解开了所有制内在结构分化的秘密,这是我们用来科学地剖析历史上的财产形态的锐利武器。按照这一方法,我们可以发现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态,也是具有封建主最高所有权与农奴或农民在一定范围内的实际占有权的双重形态,而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公司财产形态,也具有股东最高所有权和经营者实际占有权与支配权的划分。

基于上述分析方法,我们完全有必要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关系区分为第一级的、原初的、最高的国家所有者和第二级的、派生的实际占有者,因而把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相对的企业财产。可见,企业法人财产概念的提出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企业法人财产完全可以被视为是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一种形式,它“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10]

【注释】

[1]原载《天府新论》1989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62页。

[3]由原本的财产派生出第二级的财产,这是产权形成的规律。就社会主义财产而论,除了全民财产转化为企业财产而外,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全民财产、集体财产或是混合财产等形式——还要派生出社会主义个人财产,个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www.daowen.com)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上,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47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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