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有企业中之所以还存在财产关系和产权,首先在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本身的性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把企业中的产权等同于纯国有财产权,否认企业中存在多样的、复杂的财产关系。事实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具有不完全与不成熟性。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存在着某些局部占有因素,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上述全民占有的不完全性就表现得更为鲜明。
国有企业中之所以还存在财产关系和产权,首先在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本身的性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把企业中的产权等同于纯国有财产权,否认企业中存在多样的、复杂的财产关系。事实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具有不完全与不成熟性。任何一个国有企业,固然是社会联合劳动共同体的细胞单位,但它又具有一定的企业联合劳动共同体的性质。企业职工共同生产,不仅体现全社会利益,而且也要体现一定的企业局部利益,它表现于职工对企业经营成果和盈利拥有一定的占有权。
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存在着某些局部占有因素,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上述全民占有的不完全性就表现得更为鲜明。这种特殊的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社会—集体和国家—企业关系,它是有效地组织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充分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群体积极性所必需的。既然企业存在着全民占有和局部占有的双重关系,因而,就存在统一的国家财产和相对的企业财产的关系和范畴。国有企业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也会不断再生产出全民占有的国家财产和带有局部占有性质的企业财产。可见,把国有企业的产权等当作是纯之又纯的全民财产权,否认有企业财产要素,总之,看不见和否认国有企业中存在多层次的主体结构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是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作了简单化的理解。(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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