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只是对主体行为起约束作用,而且会起激励和放活的作用。因为财产权——不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主要是利得权,任何产权都与某种经济利益、经济收入有关。因而,产权的落实就起着利益的维护作用,这就将大大激励主体使用与经营财产的积极性。另外,产权的界定给主体以自由活动的空间,主体一旦获得由法律所赋予和对权利内涵明确界定的财产支配权利,人们就可以在权利所容许的空间范围内发挥自主性和获得行动的自由。如法律作出十分明确的关于企业对其经营财产的支配、使用、受益、处分等原则权限的规定,就将使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企业能抵制来自各个方面的侵权行为,从而大大地调动企业全面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人们可以看见,由于《企业法》规定企业有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自主权限,当前,我国许多国营企业开始出让闲置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整体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从而促使了生产要素在企业间的转移、优化组合和高效使用。
土地产权的明确规定乃是土地高效利用的前提。七届全国人大已经对《宪法》有关条文作了修改,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今后进一步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城乡土地转让的种种具体规定,例如土地使用权转移期限,承包者对被转让的土地所拥有的权限,土地转让的作价原则,等等。这样,土地占有者就能根据它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闲置不用土地的转让方式与让渡数量,从而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充分地利用。
我国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单位利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科技创造发明、图纸,不给或少给报酬,对作家的书稿,画家画稿,作曲家和歌唱家的产品,在出版和营运中不断发生侵权行为而且是见惯不惊。特别严重的是对商标权、商品样式等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完备有关利用发明专利权、创作出版权、商标权的种种明确规定,就能使上述知识产品与知识资产获得最充分的和高效益的使用。(www.daowen.com)
总之,产权不具备或不明确,主体对该产品就无权加以有效使用、享用、处置。对主体(个人、企业)来说,他们就因为无法权支持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自主的资产经营,从而处于被束缚的和缺乏活力的状态;对客体——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以及消费品——来说,就往往处在呆滞、不能转让、不流动的状态,形成资产闲置或消费品沉淀,大量生产要素和消费财富处于非生产过程或低效益使用之中。正是因此,明确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产权,乃是使主体具有活力,能高效使用各种资产,搞活和搞好经营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当前推进与深化企业改革应该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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