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property rights)或译为财产权,它有两种含义,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支配权。财产所有权,即由法律上层建筑来加以维护与硬化的最高占有权,这是产权的最基本的含义。人类历史上最早法定的财产所有权是私人财产权。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任何社会经济结构都是立足于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之上,而具有法权形式的所有制关系就是财产关系,人们称之为财产所有权,确切地说是产权。产权是一种基本的生产关系,它体现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生产、交往活动与关系之中。例如,私有制确立以来,社会主导生产方式都是建立于某种私有产权之上。特别是商品经济形态的产品与活动的交换方式与分配方式,总是体现了特定的产权关系。商品的等价交换体现了物质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商品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则是产权的实现方式。例如,表现为资本—利润,劳动—工资,土地—地租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三位一体的收入分配方式,是以资产者拥有资本所有权,工人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地主拥有土地所有权这种私人产权结构为基础。商品经济中的消费——无论是产品的消费或劳务的消费——都是以消费主体拥有对消费对象的产权为前提。可见,产权关系贯穿于一切生产关系和经济活动之中。(www.daowen.com)
产权的含义,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也包含财产支配权,或实际占有权。财产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所有制的具体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在所有制出现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会有这样一种财产关系:人们对经济物品没有所有权,但是却拥有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可简称为实际占有权。封建社会的依附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却有一定程度的实际占用权[2],这种作为使用权或实际占有权含义的产权关系,在当代商品经济中更是采取了发达的形式。例如,随着租赁、承包关系的发展,租赁人与承包人没有对所租进对象的所有权,但却拥有租期或承包期内的支配使用权。随着借贷资本与信用制度的发展,借贷资本家没有借入资金的所有权,却有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随着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企业经理没有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却拥有资产的支配权和一定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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