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企业的复合财产结构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企业的复合财产结构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国有企业也有可能和有必要采取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可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资金的流动性,决定了企业的财产将是一种复合的财产结构,企业内部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多样性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企业的复合财产结构

以上我们指出了股份制是一种包括多数投资主体的、复合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国有企业也有可能和有必要采取这种财产组织形式。一些同志对于股份制企业中的“一企多制”的财产结构产生错误理解,例如有的同志这样说:随着股份制的实行,企业表现为“一企三制”(全民+集体+个体)的复合结构,“实现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就在事实上取消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认为“一企三制”是取消公有制的观点,其立论依据是:(1)只有单一的公有制才是公有制,如果在所有制结构中有个体占有要素,那就是“取消了社会主义公有制”;(2)只有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才是全民所有制,如果引进了任何集体所有制要素,就是全民所有制的瓦解;(3)只有单一的集体所有制才是集体所有制,如果引进了其他性质的占有要素,也就是集体所有制的瓦解。这一系列的论据都是立足于公有制必须是纯粹的,否则就不是公有制的观点。应该说,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例如纯粹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斯大林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和范畴,这种范畴是传统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下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理论诠释”,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际。这是因为:

第一,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具有流动性,自负盈亏的企业把自身占有的资金向外投放,使用于其他企业和从外部引入资金,是经常发生的行为。企业相互投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常规,上述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的资金相互投入和相互渗透,必然引起企业内部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变化,使原先单一的全民财产,转变为既包括全民,又包括集体,甚至有个人财产要素的多元的全民财产。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推动经济联合化,使那些原先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会联合起来,组成包括不同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或企业集团。经济联合体特别是企业集团这种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多数将是包括全民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于其中的混合的公有制形式。

可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资金的流动性,决定了企业的财产将是一种复合的财产结构,企业内部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多样性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

股份制促使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或单一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一企多制”的复合型的企业财产结构和多样性的公有制形态,这并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在发展中偏离正轨,而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商品关系充分发展、资金流动化和企业资金互相交错在企业财产组织形态上的必然表现。(www.daowen.com)

某些同志十分担心,实行职工个人占股,国有企业财产结构中引进的个人占有要素会瓦解公有制。有人说:公有制企业“把‘个体占有要素’引进来,那就不会再有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它们既有公有制的成分,也有私有制的成分,公有制里有私有制,私有制里也有公有制”,“这不是取消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什么呢?”

对于职工个人入股引起公有制解体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认为,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特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不可能是发展成熟的和完全摆脱了个人占有性质的。根据生产力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股份企业的财产结构,一般说来,可以设想为,以全民财产为主导,以集体财产为补充,包括个人财产要素。个人占有只是一种主体财产的补充,它不会喧宾夺主,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某些股份制企业个人股比重不高,如四川自贡市铸钢厂实行股份制后,职工个人股的比重为1.89%,重庆中药股份公司,职工个人股为5%。企业财产中占很小比例的职工个人股是不会影响企业所有制的公有性质的,因而不存在“取消”和“瓦解”公有制的问题,恰恰相反,它对公有制倒是可以起着补充的作用。

另外,某些同志将股份制中职工个人占有简单地视为是“私有制”,这也是值得商榷的。职工个人股具有下述特征:(1)它在企业财产中所占比例很小;(2)个人持股数量也可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3)股金收益(股息和红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4)股票转让采取恰当形式,例如目前只在企业内转让或是委托银行转让。在上述情况下的职工个人股将是一种不完全的个人财产。由于持股者本人不能从企业抽走资金,股本个人占有不影响企业财产的完整性,有限的个人占有不会使个人拥有对企业生产活动的支配权;这种个人财产由于有其数量界限,不能自由扩张,它不可能成为企业财产的主要部分。特别是股份资产的性质使持股者个人对企业财产失去占有权,只保留所有权和作为所有权的实现的收益权。应该说在上述前提下的职工股份占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它十分类似于银行存款占有权。可以说,它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处在内在的密切结合之中,是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控制、渗透、改造,发生了变形的个人财产,是与公有制的企业财产融为一体和促进公有制财产增值的个人财产。上述性质表明,它是一种新型的个人占有制。因而不加区别地将上述职工占股说成是“私有制”,并把它看成与企业公有制水火不容,这种观点显然是过于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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