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有计划的信贷运行机制是在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银行的有效率的与熟练的宏观调节下实现的。由于基层专业银行及信用机构拥有经营自主权,它们自主地开展多方面的信贷活动,由于计划信贷中指导性信贷的发展,以及某些领域存在着一部分完全市场性的自由信贷活动,因而信贷的一定的自发性是难以避免的。信贷的自发性表现在:(1)信贷量的失控即信贷的不平衡;(2)信贷方向的偏离即信贷资金投放领域的不适应,支持了本应加以限制的生产等。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国家自上而下的管理,不对这些自发作用加以限制,那么就可能出现信贷的盲目性、信用膨胀与货币贬值。在搞活信用中,对此应该有充分的估计和保持清醒的头脑。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信贷机制的上述特征,要求加强中央银行的职能,发挥它调节和管理信贷的作用,有效地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为此,首先必须建立起中央银行的一整套强有力的调节杠杆,熟练地掌握管理信贷活动的方法。只有在确保中央银行——社会信贷管理中心——的集中控制力的基础上,那些进一步搞活社会主义金融、发展和扩大自主性信贷活动的措施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为了形成社会信贷和金融管理中心的集中控制力,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量进行控制。要按照决定货币流通量的客观规律,结合我国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具体实际,探讨与确定每个年度合理的货币发行量,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的符合生产与流通需要的货币发行计划。具体地说,要按国民收入增量以及货币流通速度来确定货币发行的最大限额,并用法律形式来加以规定,不允许超过,财政不能任意向银行透支。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转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之后,流通中的货币量是否适当,金融与信贷活动是紧还是松,直接关系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节奏与脉搏,关系是否会发生信用和通货膨胀。正由于此,中央银行必须对货币发行实行垄断,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保持货币购买力的稳定并由此控制与调节信贷总规模。严格地控制通货增量乃是维持一个健全的金融信用机制的基础,这一点已为世界各国对货币金融管理的实践所证明。
第二,中央银行控制信贷规模,保持信贷的基本平衡。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制订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与控制指令性的信贷,对专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调节,将它们的自主信贷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第三,在管理和调节信贷活动中,中央银行要动员和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确定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恰当数量,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如差额利率、重贴现率、惩罚利率等。此外,还可以在金融市场抛售或购进国家债券、黄金(包括金币)。在一个自动运转的社会主义金融机制中,经济手段起着有效的宏观控制器的作用。
第四,中央银行在管理和调节信贷活动中,还必须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对某些生产领域实行的指令性信贷就体现了行政手段的运用。在主要依靠经济手段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才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调节工具,才能既搞活信贷,又维持信贷平衡的大局。(www.daowen.com)
第五,建立能保证中央银行领导、管理与监督各个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活动的体制。要保证中央银行对金融活动的集中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各行其是,互相扯皮,必须建立与完善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及地方银行)的体制和中央银行—省分行—市县支行的体制。此外,要用立法手段确立中央银行行长(包括董事会)的权威,以切实保证统一管理各专业银行的权力。
第六,建立能保证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进行管理的技术手段和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及时地掌握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情报,汇总和分析各个领域的信贷活动及其发展趋势,为中央银行的调节决策提供依据。
中央银行要与专业银行实行分工,要摆脱日常存款和对企业的放款业务,而专门同银行打交道,从事金融信贷的管理与调节,成为一个纯金融管理机构,真正成为“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就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改革,完善和加强它的各种调节工具和调节职能,以发挥中央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节器的作用。
【注释】
[1]原载《财经科学》198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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