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扩权试点的工作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试点,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初步显示了这一新的经营管理形式的优越性。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的试点工作,引起了经济理论工作者的广泛兴趣,大家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和探讨。争论的核心,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能不能实行自负盈亏,自负盈亏是不是向集体所有制倒退。
这一问题的争论,牵涉到什么是自负盈亏,以及自负盈亏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就着重在这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自负盈亏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它是以生产单位用资金收入提供资金支出为特征的经营管理形式、方法与原则。经营管理形式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所有制形式首先体现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经营管理形式所体现的,则是企业组织生产要素与运用资金的形式与方法。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种经营管理形式,显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征。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体经营以及合作经营,也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可见,自负盈亏这种企业经营管理形式,从来是可以与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形式相联系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商品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种企业经营管理的形式,与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也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既适用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适用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营也是自负盈亏的。一般说来,所有制形式具有稳定性,而经营管理形式具有多样性,能够更为灵活地根据具体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可以设想,社会主义国家即使是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了自负盈亏,对于某些投资大、盈利少,一时难以自负盈亏的企业,仍然有必要采取统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方式,使这些企业获得正常发展的条件,而不能由其自生自灭。所以,如果认为自负盈亏只能是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范畴,或者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范畴,那就既是混淆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别,又是混淆了企业经营管理形式与所有制的区别。
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实行自负盈亏的同志,往往以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收入只能属于全民所有而不能归企业所有,以企业经营状况国家不可能不承担一定责任作为理由。其实,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中的自负盈亏,本来就是带有相对意义的。它只是与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管理办法相区别,而不是表明国营企业在经济上从此彼此分离,并且与国家脱钩。实行这种管理方法,不是让企业将收入全部留归自身支配而不再上缴国家,也不是表明国家对这些企业从此就撒手不管,不去进行领导、管理与扶持,听任企业自由活动与自流地发展。恰恰相反,企业的利润大部分要作为税金按规定上交给国家,国家也要采取措施来保证自负盈亏企业的顺利发展,对于亏损企业,国家仍然要协助它进行整顿,做好关、停、并、转工作,并且保证职工的最低的工资。即使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负盈亏,也并不是“绝对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密切联系和互相交叉的,集体经济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支援和扶持下发展壮大。国家对集体企业在经济上特别是财政信贷上的支援,表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自负盈亏,已经突破了私有制经济自负盈亏的那种绝对的界限。
事实上,与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灵活性相适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实行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一个有弹性的范畴。这里,按照企业对自身的资金的支配程度以及经营管理的自主程度,可以将它区分为初步的、较充分的和完全的自负盈亏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自负盈亏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根据具体条件,从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与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出发,认真加以选择。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只能采取初步的自负盈亏的形式,即在保证国家必要税金收入的前提下,划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占有比例,在此范围内实行以收抵支。比较充分的自负盈亏的形式,则必须以企业的更多的利润支配权与更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前提。能不能和需不需要进一步实行更充分更完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应该凭主观意识来决定,而要以总结实践经验为基础,以各种具体条件是否成熟为转移。
特别重要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种经营管理形式,不仅不是背离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而且是充分地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要求,这是因为,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物质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全民所有制还是不完全的。它表现在:尽管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却不是归全民完全地占有,而是存在着企业的局部占有;企业活动还不是体现完整的、无差别的全民利益,而是体现有部分的企业局部利益;企业劳动者还不是完全体现从全民所有的统一社会基金中取得收入,还要从归企业占用与支配的企业基金中取得一部分补充收入。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如果单纯从“全民所有”这一概念出发,在经营管理方法上不给企业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实行利润留成,否认与排斥企业的局部占有关系,如像那种“大锅饭”的统负盈亏体制那样,那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现阶段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方面通过税金形式使企业的劳动成果大部分归全民占有,由国家统一安排。另一方面又通过企业独立支配自有资金,将一部分劳动成果用于职工的补充劳动报酬与改善职工的福利,从而有效地实现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在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下,倒是保证了企业在所有制关系上最恰当地体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应该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长时期以来不曾认真地从现实的经济关系上来阐明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与内涵,因而人们也就习惯于根据全民所有制这一笼统的概念,来作为推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等“吃大锅饭”的经营方法与体制的理论根据。当前在扩大企业自主权中遇到一些阻力,也与这种认识有关。如果我们是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现阶段的不成熟与不完全的性质出发,如果我们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实际状况出发,而不再停留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一般概念上,那么,我们就有更充足的理由来说明国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不背离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恰恰是更加适合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www.daowen.com)
有的同志担心,国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占有了自有资金,企业的性质就会由全民所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其实,这是对企业自有资金的一种误解。什么是自有资金呢?在实行统负盈亏、统收统支的情况下,企业的资金是由国家交给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资金。在那种经营管理形式下,不存在自有资金的范畴。而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体制下,国家交给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付费,在付费抵偿了国家投资以后,固定资产成为企业自有。同时,企业纯收入在扣除税金后,也作为自有资金,用作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补充劳动报偿基金、后备基金等开支。可见,自有资金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下的一个范畴。怎样认识这种自有资金的性质?不少同志说它是归企业占有。“占有”一词,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通常与“所有”一词通用。即是用它来说明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的最高的支配权。就“占有”的这一含义来说,企业对自有资金的全权占有关系是不存在的,自负盈亏企业的自有资金,仍然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自有资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是用之于发展公有化的生产的。企业的固定基金(包括国家投资与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企业付费已经抵偿了原先的国家投资或是尚未抵偿国家投资的),与流动生产基金都是全民的财产,不存在由全民所有制归企业所有的问题。唯一体现了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关系的,只是自有资金中用之于职工补充劳动报酬(发放奖金)的这一部分。但是这一部分不是自有资金的主要部分,而且它的数量要受到国家的管理、限制与调节。正因为如此,自有资金显然不是归企业所有,不是集团所有,而是归企业更加自主地占用与支配的属全民所有的资金。所以,企业占用、支配自有资金,不过表明了支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并不意味着全民所有制性质改变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还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政治经济学上“所有制”这个概念,不是一个法权概念,而是体现现实经济关系的经济范畴。更广义地说,所有制所表现的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包括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包括生产资料的支配与产品的分配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占用的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并不是由法权来规定,而是由生产资料的支配与产品的分配关系来体现的。即使是实行统负盈亏的国营企业,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任意转让固定基金,违反政策滥发奖金和扩大企业的集体福利,从而造成了国营企业劳动者在收入与生活上的不适当的差距,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也会受削弱和失去保证。而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只要国家采取有效的方法对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管理,而不是自由放任,听任企业为所欲为;只要国家对企业的补充劳动报偿基金的形式进行必要的管理、限制与调节,将收入差别主要规范在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的框框内,而不是无经济根据地发放奖金,并不会影响国家从企业取得纯收入,也不会改变企业拥有的生产资金的全民所有性质,它只不过是改变了企业对全民所有的资金的组织与管理的方式罢了。
总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它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不仅没有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变为集体所有制,而且更加适应了我国现阶段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的要求,因而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完善。当前,我们要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向前推进一步,就必须对自负盈亏这种经营管理形式深入进行研究,破除旧的陈腐观念,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更好地发挥自负盈亏这种经营管理形式的积极作用。
【注释】
[1]原载《四川日报》198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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