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无论是法人作为合伙人还是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可能会被启动破产程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因清偿合伙人债务的需要而被执行,甚至是导致合伙企业破产。因此,合伙人破产时对合伙企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种情形是部分合伙人破产对合伙企业的影响。当部分合伙人出现破产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收益也属于合伙人的破产财产,在合伙人破产程序中会被分配或执行,此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财产份额会发生变动,会导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变更或消灭。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被执行或分配,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时,就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或注销。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被执行,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合伙企业不符合法定人数达到30天时,应当予以解散。因此,当部分合伙人破产时,会导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或消灭,甚至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或注销。
另外一种情形是全体合伙人破产对合伙企业的影响。当出现全体合伙人均破产时,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都会被用于分配或执行,当所有的财产份额被执行导致合伙人变更时,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发生了变更,此时合伙企业得以存续,但原先的合伙人全部予以变更。当诸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愿意保存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就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或破产。[10]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伙人失去偿债能力或破产时,合伙人则按当然退伙处理,当全体合伙人均破产时,所有合伙人都应当按退伙处理,则合伙企业面临变更合伙人、解散,甚至是破产的风险。(www.daowen.com)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合伙人破产时,合伙人的破产财产包括其在合伙企业享有的财产份额,由此会对合伙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造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合伙企业解散或注销,最为严重的是导致合伙企业破产。而在企业法人的股东发生破产时,股东破产对企业法人造成的影响较小,仅导致股东的变更或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或企业注销,但不会造成企业法人的破产。可见,合伙人破产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与股东破产对企业法人的影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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