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伙企业破产对合伙人的影响

合伙企业破产对合伙人的影响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我国采取的是分别破产主义。此外,合伙人的债权人也会因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人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优先实现债权而遭受损害。

合伙企业破产对合伙人的影响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本质,要求合伙人必然要参与到合伙企业破产程序中。合伙企业破产对合伙人有何影响?合伙人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普通合伙主张债权?这些是合伙企业破产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合伙企业破产中,如何解决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处理模式,即同时破产主义和分别破产主义。[5]

同时破产主义,也被称为连带破产主义,是指在合伙企业破产中,同时导致合伙人破产,将合伙人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与合伙企业同时适用破产程序。分别破产主义,又被称为不连带破产主义,是指合伙企业破产并不导致合伙人破产,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也不包括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在立法过程中,曾规定合伙企业破产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由于争议过大,最终通过的立法文本中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6]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国仅规定合伙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选择权,并没有规定连带合伙人破产制度,因此,我国采取的是分别破产主义。

探讨合伙企业破产是采取连带破产主义还是分别破产主义,主要应从合伙企业破产原因上来分析。[7]若将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界定为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总额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必须采取连带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若在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中不考虑合伙人的财产问题,只需要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则采取分别破产主义。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我国采取的是分别破产主义。分别破产主义是现代合伙企业破产的发展方向,现行《德国破产法》已经摒弃了原先的连带破产主义,改采分别破产主义。现代破产法的理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不是单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还要兼顾债务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而分别破产主义能够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使得债权人启动合伙企业破产程序较为容易,严格区分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独立的民事责任和民事主体地位,保护了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我国采纳分别破产主义具有合理性。(www.daowen.com)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具体的清偿顺位却没有规定,主要有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两种立法体例。[8]并存主义是指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主张债权,主要是瑞士和德国采取此种立法模式。而补充连带主义,则要求债权人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对于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才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我国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采取此种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补充连带主义的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在合伙企业破产程序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得个别向合伙人主张债权更为合理。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在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债权,侵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则会明显造成不同的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同,造成不公平清偿,侵害后起诉合伙人的权利,违背破产制度的本质。[9]第二,保护合伙人及合伙人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若在合伙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中出现诸多债权人均向合伙人主张债权,则可能会导致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恶性竞争,采取不正当手段实现合伙人的债权,甚至会造成合伙人因无力承担诸多债权人的债权而面临破产。此外,合伙人的债权人也会因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人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优先实现债权而遭受损害。因此,认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个别向合伙人主张债权不损害合伙人权利的观点并不成立。在保证制度中,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在合伙企业破产中,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却无法向合伙企业追偿,不存在向合伙企业申报破产债权,故不符合适用举轻以明重基本法理的条件。综上所述,我国仍然应当坚持补充连带主义的清偿原则,在合伙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中,禁止债权人向个别合伙人主张债权,维护稳定的破产秩序,以保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保护合伙人及合伙人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合伙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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