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论基础: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理论基础: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可以阻断合伙企业的不公平清偿,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同时,通过破产制度向社会公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而警示其他经营者。

理论基础: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万华专委也提出,人民法院要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2]因此,在我国,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十分必要,是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和健全市场机制的需要。

第一,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参与竞争,必然存在部分市场主体因竞争失败而需要退出市场,而市场经济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平等对待,法律制度也应当给市场主体平等的保护,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也应当和企业法人一样,适用破产制度退出市场,分散投资失败的风险,让所有的市场主体能够卸下竞争失败的包袱,鼓励投资人的重生。[3]此外,透过破产的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淘汰落后的企业和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www.daowen.com)

第二,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合伙企业出现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可能为了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而采取各种不当手段争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他债权人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也造成了债权人之间进行恶性竞争、串通合伙企业进行欺诈等,使经济秩序陷入混乱。因此,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可以阻断合伙企业的不公平清偿,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同时,通过破产制度向社会公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而警示其他经营者。通过破产制度建立有序的清偿、经营秩序和退出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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