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创新发展构成了由低端供给类型生产体系向中高端供给类型生产体系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蕴含着丰厚的法治意义。因此必须加快构建推动创新发展的法治制度体系,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把创新发展构筑在健全的法治供给制度基础上,使之成为改善供给体系、提高供给质量的法治激励体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4]而法治在激励个人及企业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中央深改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并且强调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产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于创新者的一种尊重与认可,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前行的基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重视,就越能激发市场参与主体及个人的发明创造才能,就越能促进产业技术的革新与经济的良好平稳发展。
恩施地区的富硒产业由于产业发展还不充分,在前期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相对薄弱,相继出现了商标侵权事件及外地抢注商标事件,致使富硒产业整体受到负面影响。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市场经济的准则下,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力度实行富硒产业整体产权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个人及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让优秀的富硒产业知识产权为本地区富硒产业的良性发展作贡献。(www.daowen.com)
2.用法治机制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
优化法治供给,依法赋予企业自主开发、自主创新的法律权能,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注重创新技术成果在个人收入所得中的地位,依法保护个人及企业家的创新收益,激发个人及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同时对于敢于突破传统利益格局的创新成果或技术给予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及法律支撑,从而推进产业格局的整体优化[5]。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依托强大的科研成果能够迅速占领市场的制高点。当前恩施州富硒产业科研投入力度还不够大,成果转化相对缓慢,与其他富硒产区要从质量上拉开差距就必须加大科研,鼓励创新,多在创新与科研上做文章。一方面做好全州硒资源分布规律研究,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对硒元素的健康功效做进一步的科学实验,争取取得硒与健康产业的相关科研成果。同时鼓励企业收集相关的硒元素数据,制定相应的硒元素标准,建立自己的硒元素研究中心。要努力使恩施地区的富硒产业做大做强,成为恩施州乃至全国、全世界的一张名片,让世界因为硒资源了解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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