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自身要加强调解语言学习
调解语言是一种相对复杂的专业语言类型,由于“语言的智慧和技巧来自实践的磨砺和经验的积累”[17],它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和调解语境才能妥当完善地予以表达。故调解法官需加强对语用知识的学习,如言语行为理论、话语分析、言语交际理论等,还必须结合乡土社会的不同风俗和语言习惯,将一般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之中,深度挖掘具备本地乡土特色的调解语言技巧,整体提升乡土语言在调解活动中的功能优势。同时,语言的承载平台是文化习俗和生活体验,故调解法官不能仅仅是法律专家,还必须是通晓常识、体悟生活的文化者、生活家,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升华自己对调解的认知和体悟,达到最优调解效果。例如,在家事型纠纷中,当事人会受到传统文化中“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如果调解过程中能够运用“将心比心”“相骂无好言,相打无好拳”等劝导俗谚,必然有利于推动矛盾的化解。
2.非语言调解方式的运用
调解是有表情的。调解的表情不仅表现在言辞的妥当、逻辑的完善、感情的投入,更表现在各种非语言方式的运用上,如眼神交流、面部表情、肢体语言、动作控制等。在乡土社会中,村民大多具有简朴直白的感情,为其良好运用提供了天然基础,如在当事人倾诉流泪时可以为其递上纸巾等,以赢得配合且把握主动。(www.daowen.com)
3.调解心理学的运用
调解是一门以语言运用为载体,以心理疏导为保障的行为科学。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脉络,是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所谓“攻心为上”,只有在当事人心理防线被攻克后,劝导说服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在乡土法庭调解中,应区别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不同时点的心理状态,选择最适当的调解心理应对策略。如在离婚纠纷和赡养纠纷中,分别可从弥合夫妻感情和渲染家庭亲情的角度进行突破。在一般常态下,心理调解形式应包括倾听、疏导、协商、劝诫、感化、说理等,而在非常态下(如争吵)则应当及时训诫、批评等。在调解实施方式上,则应注意疏导为主、软硬兼具、明暗兼备,准确把控调解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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