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诉讼调解中,调解者应在保持调解制度张力的基础上,穿插融入本土居民熟稔于心的行事方式和共通习俗,让其在法益平衡和私权界定的协商机制中充分表达、推行易于认可的价值选项和基本目标。同时,法庭调解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弥合诉讼调解制度与民间调解机制之间的差别。在调解形式方面,应尽量摆脱传统乡土社会中训诫教化式调解的约束,促成其向会商式、开放式及自治式调解模式转变。
除了依据法律专业知识外,基层诉讼调解需要吸收乡土知识体系中的有益元素,如民间习惯、习惯法、本地纠纷解决机制等,它们大多是村民在生活劳作中形成的处理形态、文化侵染和伦理积淀,深蕴乡村社会运行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其能在乡土社会准固化的关系网络中分配权利义务及调整利益冲突。在诉讼调解中,调解者应在保持调解制度张力的基础上,穿插融入本土居民熟稔于心的行事方式和共通习俗,让其在法益平衡和私权界定的协商机制中充分表达、推行易于认可的价值选项和基本目标。故此,应赋权法官在既定调解框架内对制度内涵进行细化微调,引入利益权衡和甄别选择机制,在具体个案中选择更适合调解程序的国家法规范或民间法俗约。同时,法庭调解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弥合诉讼调解制度与民间调解机制之间的差别。基层调解需历经“个案解决—要件抽象—经验洄流”的进程来逐步调适民间习惯,增加“法”“约”之间的磨合深度,其具有法官造法的精神意象和调解成功的示范效力,在将国家意志的触角深入基层社会的同时适度提升习惯法的应用质量及其对法庭调解的融黏程度。在调解形式方面,应尽量摆脱传统乡土社会中训诫教化式调解的约束,促成其向会商式、开放式及自治式调解模式转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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