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内外的解决方式集合中,法庭调解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具备自身特殊优势:
首先,在诉讼机制内部,调解具有比判决更为明显的优势:(1)从效力上讲,让当事人从内心真正服从法律效力,尽管该效力是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2)从形式上讲,调解方式灵活多变且贯穿诉讼全程,避免因诉讼程序带来阻碍。(3)从心理应答来看,当事人对调解的迎合程度和纳许态度略优于判决,因而具有更大的伸缩弹性。
其次,法庭调解的角色定位。在大调解格局内,法庭调解的角色定位有三种:一是主导者,二是参与者,三是旁观者。笔者认为,法庭调解主导易导致审判权与行政权的混同,而旁观应付则易造成功能形式主义,故唯应扮演好参与者的角色。具体而言,大调解格局中的法庭调解应具备以下三种功能:一是辅助终结案件纠纷,二是取得较好社会效果,三是促进节约司法资源。在参与层面上,作为乡镇综治维稳成员单位的法庭,其调解活动是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法涉诉案件这个关联点上,它能有效吸收其他部门、团体及个人的调解努力,实现调解系统内外的有机沟通,将机制内的程序约束和效力能量传输放大到大调解格局中来,实现调解价值的帕累托最优。这就要求不能将案件调解排除于社会生活之外,而要立足于法,通晓于理,兼顾于情,尽量还原事实本质与生活原貌。在机制运行上,要与其他部门、团体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建立系统内信息及措施的联络互动。
再次,法庭调解与综治调解的二元互动。综治调解以基层人民政府综治部门为主导,吸收信访、公安、司法、法庭及业务部门等力量参与,从而形成综合调解网络体系,以期多角度、全方位地解决纠纷。在个案示例上,笔者认为湖北省秭归县归州法庭参与该镇政法工作例会及“诉调对接”机制的做法较具代表性[10](如图3、表2):(www.daowen.com)
图3 秭归县归州法庭“诉调对接”组织机构模式图
表2 秭归县归州法庭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的做法[11]
法庭加入调解格局,能够使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前寻到多元化解决渠道而被分流处理,亦非仅能向法庭起诉,避免出现“讼累”现象。在涉法涉诉案件方面,多部门网络化联动联防机制促进形成调解程序交叉格局,使得法庭既能在业务范围内吸收民间、行政等多重元素进行诉讼机制内的调解,又能参与到综治调解中来构成大调解合力中的一极,还能实现案件办理在不同主导层面和实施部门间的灵活切换。但同时也要廓清法庭的功能定位和影响范围,它与其他机构之间应是平等关系,只能做与自身职能密切相关的解纷工作,提供业务服务与指导,而不能超越在大调解中的活动范围及领域,以防止审判权与行政权的混同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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