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5]。它与法治社会相对应,是以村落为单位、以土地为依附、以群体为本位、以熟人社会[6]为模式的社会形态。在此种社会形态下,村民生活在既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生活网络相对封闭且治理结构复合多元,由此衍化而来的农村习惯法大多具有属人主义属性(如父债子还),在处理方式上带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色彩和实用主义,趋向对情感良心的共鸣认同和价值利益的公平分配。这种内控性、自发性包含着承续而来的中庸文化、礼让文化、孝廉文化、家族本位文化等多元文化形态,故其对乡土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典型案件调解的实施效果比国家法更好。[7]
2.乡土社会的多元结构对法庭调解的影响
乡土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其需在一个多元调解体系架构下运转,以法庭调解和案件审理为核心,与其相关的调解类型如下图所示:
图2 与法庭相关的调解类型(www.daowen.com)
乡土社会中的管理层面和自治因素对案件调解存在着较大影响:在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其能够对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在调解生效后执行阶段,它们能够协助执行,取得最佳调解效果。在亲缘层面上,乡土社会中存在着“宗族—近亲属—家庭成员”的隐性治理网络,可能影响案件调解的趋势动向。他们通过评论、劝服、态度、行为等显隐方式表达关注,使得当事人在心理层面和道德维度上逐步转向,从而使族人意见和调解趋向处于同等位置。当纠纷关乎家族、家庭利益增减及道德评论时,他们会抱团增强防范,给法庭调解带来阻力。故法庭调解不仅要考虑文本内和程序上的功能依托,更要顾及宗族氏系和家庭成员的活动影响。
表1 乡土社会多元治理结构对法庭双重调解类型的影响
3.乡土正义对法庭调解的要求
乡土正义是在乡土社会这一特定场域中各类组织或个体围绕矛盾纠纷解决而做出的不同活动应答以期实现的公平正义抑或情理平衡[8]。鉴于法庭大多深处乡村,审调工作会受到乡风民俗的较大影响,其应在发挥自身专业功能的同时适应乡土文化,在互通契合的基础上激发出调解的固有优势。同时,须处理好纠纷内外、体制上下的纵横关系,让法院调判下的裁判正义和和乡土社会蕴含的习俗正义实现高度统合,激发这些或源自实体程序法律或来自朴素公平理念的调解,努力推动实现乡土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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