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判框架下的调解:维护乡土社会稳定

审判框架下的调解:维护乡土社会稳定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诉讼框架内进行调解,是法庭调解最核心的关系构成,其中当事人的角色演化并未脱离审判程序,与法的运用结合得最为紧密,调解功能优势能得到最有效发挥。从缓释此种状况及满足审调兼适的内生性需求来看,基层法官须培育调诉机制的本土专业化土壤,同时让调解主导者充分浸润乡土习性,以便扩张专业适应能力和适用幅度。其次,对通过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等达成协议的,应报送人民法庭进行司法审查并予以确认。

审判框架下的调解:维护乡土社会稳定

在诉讼框架内进行调解,是法庭调解最核心的关系构成,其中当事人的角色演化并未脱离审判程序,与法的运用结合得最为紧密,调解功能优势能得到最有效发挥。以乡土社会为参照,法庭调解应向“内生外导”型转变,自内向外主动适应农村现实,在参与主体、文本适用、程序规范、效力确认等方面适应乡土外部性。(见图1)

1.参与主体

法庭调解的参与主体涵盖审判者层面与当事人层面,前者具备应然状态下的专业背景和调判逻辑,其审判活动是法治机理的基本构成要素,并与现行法治运作保持一致。在乡土语境下,后者则主要囊括村民及近因元素(如农民工),其社会活动具有农耕印记式的乡俗特性(如非规范性等)。在基层法官与乡土当事人的二元主体结构中,实质上存在着法律专业性、刚性约束与民约乡俗性、习惯运用之间的对立冲突。从缓释此种状况及满足审调兼适的内生性需求来看,基层法官须培育调诉机制的本土专业化土壤,同时让调解主导者充分浸润乡土习性,以便扩张专业适应能力和适用幅度。

2.文本适用

在乡土现实中存在大量村民规约、民间习惯及习惯法,村组之间更是“十里不同俗,百里不同风”。对于法庭调解而言,其既构成非诉类调解的基本要素,又充当审判调解文本的重要补充,故援引法律文本与参照乡土规约同样重要,不宜重“法”轻“约”。在立法趋势上,国家正逐步加强对乡土习惯法的文本改造,并尝试将其与现行诉调制度进行内生性嫁接,这从《人民调解法》的颁行中可以看出。在文本适用上,调解活动的复杂性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条文与采纳民间习惯之间进行多触点式灵活转换。

图1 乡土法庭诉讼调解流程图[3](www.daowen.com)

3.程序规范

程序约束历来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调解活动也需要在多重程序框架下进行。在法庭调解的场域中,基本延续了“诉—审—辩”问答式的程序要义,当事人双方需要在法官主导下达成合意,而在这一过程中调解程序边界趋向模糊流动(如即兴式的发问、“背对背”调解等)也恰好为成功调解提供了良好的应用语境。乡土法庭调解应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充分吸收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的程序合理因素,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如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前提下激发当事人的配合心态和认同意愿。

4.效力确认

除在法官主导下达成调解协议外,在乡土法庭调解中还存在委托调解、默示调解、口头调解、折返调解、附条件(期限)调解等效力不确定形式。其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愿和强度处于不稳定状态,此时,法庭应厘清当事人言语表述实质和内心所指,及时促成双方调解意愿达到最大化,并以法定形式固定使之生效。其次,对通过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等达成协议的,应报送人民法庭进行司法审查并予以确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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