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流域共跨越了陕西、河南、湖北三大省区,范围广泛,与各沿岸地市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我国相关法律已规定应当成立流域管理机构,但汉江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属汉江试点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为防洪水利与水资源调配工作,未担负环境污染防范与治理职能。而相应的环保事务分配至流域各区段行政部门,分散的管理组织并不适应河流变化较大的客观特性,且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由环保部门进行流域内水污染治理工作,《水资源保护法》中将流域水资源管理权归于水利部门行使,这就导致了不同行政主体出现职能互相交叉的问题:环保部门无权参与水源保护工作,水利部门在污染治理方面难以作为。这种职能分配方式不够细致,难以真正保护水源不受污染。类似的情况同样存在于其他法律关系之中,需要一个综合机制修补法律与职能上的漏洞。我国存在着值得学习的先进经验,比如鄱阳湖区“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对鄱阳湖区的保护、开发和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取得显著效果。汉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推进相关立法,建立汉江流域联合防控、联合执法机制,鼓励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重大疑难环境案件由政法机关介入调查,同时要求检察系统应当充分体现环境刑事主体身份,监督各行政部门移送涉刑案件并督促公安部门立案侦查[7],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切实保护流域内生物资源与取水安全,减少水土流失,保障社会在优质绿色环境下稳定发展。
【注释】
[1]马力,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吉明,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2]李新民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与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年第3期。
[3]李权国、张中旺:《汉江中下游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策略》,《贵州农业科学》2010年第12期。(www.daowen.com)
[4]陈泉生:《略论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9年第5期。
[5]张霞:《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机制探析》,《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6]彭峰、侯婉颖、闫立东:《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环境保护》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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