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交流共享以及协调机制的建立将会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该条新解释正是对信息共享的肯定,但是仅有这一条规定远不足以弥补现实的需求,除去证据固定,证据应用、损害认定等过程中同样产生了类似的问题,这不仅仅需要环境执法部门的合作,还应当吸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社会第三方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主体,建立互通共享的合法渠道,令环境刑事诉讼中各项制度行之有效,维护刑法权威。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律法规通常会优先于刑法适用,程序上也是行政执法优先。而在调查取证环节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查取证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无权进行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收集。但行政机关往往最先接触到环境损害案件,职能上更专一,且专业能力也比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强,获取的数据最为全面[6]。将行政执法机关排除在调查取证主体之外造成刑事诉讼程序取证中的重复工作,除此之外更为严重的是这对固定证据也产生了较大影响。汉江流域水体宽广,流速各有缓有急,变化较大,若是做不到及时取样确认污染物污染源,势必会对侦查部门样本检测工作产生严重干扰,检测结果也将失去准确性,很有可能形成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
信息交流共享以及协调机制的建立将会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公安机关自行或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而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可以采纳为证据使用。该条新解释正是对信息共享的肯定,但是仅有这一条规定远不足以弥补现实的需求,除去证据固定,证据应用、损害认定等过程中同样产生了类似的问题,这不仅仅需要环境执法部门的合作,还应当吸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社会第三方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主体,建立互通共享的合法渠道,令环境刑事诉讼中各项制度行之有效,维护刑法权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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