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生态环境刑事立法工作,在刑法体系中梳理出合理有序的环境犯罪体系,将很大程度上增强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严格要求生产生活。同时,司法机关也将有法可依,公正司法,树立刑法威严。我国刑法规制的环境犯罪构成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即突出体现为仅有实害犯的规定。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

生态环境刑事立法的欠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综合法为重心,法律责任上则以行政责任为主。刑法方面,除《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及两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其他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仅追究违法者的行政、民事责任。加强生态环境刑事立法工作,在刑法体系中梳理出合理有序的环境犯罪体系,将很大程度上增强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严格要求生产生活。同时,司法机关也将有法可依,公正司法,树立刑法威严。

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构成的欠缺。我国刑法规制的环境犯罪构成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即突出体现为仅有实害犯的规定。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多后果更为严重但短时间内无法形成特定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能被刑法所追究,相关人员也就避开了应得的惩罚,从而使刑法这一惩治破坏生态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像是有迹可循的断壁残垣。不过近年来还是产生了一些变化,《刑法修正案(八)》中变更的污染环境罪首次体现出危险犯的特征,不过实际上是降低实害结果认定的门槛,而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一)至(七)项才出现了可以认定为环境污染罪的小部分危险犯构成形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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