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范政府权责边界

规范政府权责边界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应公开补贴相关信息,如补贴金额、补贴范围以及补贴原因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应明确的四个原则:一是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规定的三个内容:一是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制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应借鉴此类条例从资质授权、环评报告、登记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规定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三是违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制度。

规范政府权责边界

1.规范政府干预力度

如前文所述,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干预,但这并非意味着政府有权以任何形式干预,否则便成为政府直接管控该行业发展,这一方式并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政府应明确在农业经济发展以及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的权限以及干预力度,并制定法律予以限制。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指定范围对农业发展以及供给侧改革进行干预,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则政府无权干预农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系正在变化,同时有负面清单需要处理,建议政府逐渐废止行政许可制度,放松对企业的管理,为农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不仅如此,针对向农业发放的津贴,尽管该经济补贴属于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工作人员能够任意为农民发放补贴。政府应公开补贴相关信息,如补贴金额、补贴范围以及补贴原因等。特别是针对可能影响市场秩序的补贴,上级政府也需要加强管理,如发现下级政府存在任意发放补贴的现象,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2.维护农业生态环境资源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资源,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关键要在各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四个原则和三个内容。(www.daowen.com)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应明确的四个原则:一是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该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中,应把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二是遵循生态规律原则。该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立法时,应当遵循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把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则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三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合理利用,提高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以及维持现有的环境与自然资源品质,促使资源可持续利用,避免浪费。四是经济制裁手段保护环境原则。在环境保护中积极利用经济制裁手段,不仅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而且能有效地降低行政管理的财务和技术负担,弥补我国当前以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为主的缺陷。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规定的三个内容:一是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制度。当前有的地方如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如何使用化肥、农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应借鉴此类条例从资质授权、环评报告、登记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规定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二是废弃物的运输、管理制度。《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在诸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强调预防和治理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城镇垃圾等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农业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三是违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制度。从立法的层面解决无法可依、执法主体不明确、处罚力度不统一的问题,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当务之急,也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制度必须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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