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制市场准入,构建统一市场
市场是商品流通的关键,其需求量直接决定了当前农业生产量是否合适,也决定了粮食库存量的多少。依法构建统一市场,一方面,市场应有统一的量的标准和质的标准,指引农业的生产,增加农民的产出,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减少国家库存量。当前,我国农业市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参差不齐,以次充好、质量好的产品滞销等现象频发。因此,国家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公开、透明且较为开放的市场环境,以便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奠定良好基础,为农产品的销售与流通提供良好环境。另一方面,需对不科学、不合理的准入制度,如生猪屠宰、农产品安全质量等准入制度进行修改,增加对租赁农村土地的准入监管。只有准入制度科学、合理、严格,进入市场的农作物质量才能得到良好的保证,同时提升我国农作物种植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实力。以2016年7月发生的玉米收购案为例,王某某在尚未获得我国粮食相关部门许可以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实与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从附近农民处购买玉米,并分期向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贩卖,借此牟利。王某某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玉米市场,也暴露出当前我国农业准入制度的缺失。因此,政府应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选定某一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逐渐改革,使得各个地区的市场制度趋于统一,从而实现依法构建统一市场的目的。
2.提升农产品质量,避免不正当竞争(www.daowen.com)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中的主要工作之一便是对农产品整体品质进行提升。品质是决定销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应建立用以加强品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以此规范农民的种植行为,提高农产品整体质量。此外应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并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农民种植地进行取样检测,发现农民存在违规种植的现象,如过量喷洒农药、化肥使用量超标等,立刻予以整顿,并根据法律对其进行惩罚。为达到上述目标,当前重点要修改《食品安全法》,废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质量问题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调整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优的突出表现。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及农产品质量没有明确界定和规范。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实际上,农产品除了以上可食用农产品外,还包括不可食用产品,比如棉花、蚕丝、花卉、树木等。因此,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监管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原料,既不科学,也不严谨。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制度设计上是混乱的。比如,定义质量安全时,将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等同于质量安全;定义农产品时,用初级产品来涵盖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定义监管主体时,有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在监管检查、法律责任中,并无其他有关部门;定义农产品的生产者时,使用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两个概念。最后,《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衔接上有断裂,在食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上,两法根本无法衔接,各自规制各自的问题,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废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其相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保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完整性、科学性,在分工上由农业、林业、食药等部门各司其职,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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