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我国注重的内容之一。近些年来,中央下达的1号文件当中,都不同程度地提到了“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内容,并将这一内容视为供给侧改革的主要工作之一。当前,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是强化对农村种植业和加工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种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明显的成绩是,我国对原有的《种子法》进行了新的修订,构建并强化了对种植资源以及植物新型品种等相关内容的保护措施。今后,应加大力度,逐渐加强对粮食、蔬菜、水果、养殖业等的立法保护,强化农业养殖业产权保护。强化对农业加工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着重强化给农业科研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让利,并赋予一定权利。对农业发展而言,上述措施能够明显刺激农业科研机构与农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热情,鼓励农业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2.明晰农村土地使用权保护(www.daowen.com)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但我国长久以来并未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更为清晰的规定。农村土地包括农业生产用地和宅基地,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应包括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当前,对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和宅基用地使用权这两大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面临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调整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权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调整范围,《物权法》仅在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第十三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与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范围明显不同,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的范围远远大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另一方面,对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规定不明晰,对其取得、转让和消灭的要件、方式、公示公信力等没有明确。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限期,《物权法》仅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既没有规定除承包经营权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更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因此,我国需要颁布相关法律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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