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打造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

打造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要普遍适用则应该建设制度保障,解决“三审合一”的制度障碍,推动建立审判协调机制,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证据规则和司法审判标准,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业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这一审判模式的整体保护效能。

打造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为实现市场经济中的效率与公平,知识产权需要更加专业的司法保护,增强保护的力度,对新出现的问题采取迅速而又有针对性的司法回应。

1.推动“三审合一”改革

知识产权案件按照三种诉讼法的规定分散在不同审判庭,加上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在实践中容易导致结果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相应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司法审判模式,是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不再分别交给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审理,而统一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8]“三审合一”经过试点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这些司法实践还有待系统化。如果要普遍适用则应该建设制度保障,解决“三审合一”的制度障碍,推动建立审判协调机制,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证据规则和司法审判标准,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业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这一审判模式的整体保护效能。[9]

2.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www.daowen.com)

当前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我国强化的是以司法审判为主、行政处理为辅的原则。合理限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范围,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衔接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证据、案件等的司法移交。首先,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知识产权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限定于调查取证,集中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处理或查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权案件中。其次,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司法审判标准严格规范和纠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和行为保全等。最后,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调查取得的证据,超出其处理或查处范围的案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审判机关移交的法定义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通知。[10]

3.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

为互联网知识产权提供足够的司法保护,在逐步完善保护性法律规则和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探索知识产权“大部门”综合执法模式之外[11],也能够从司法方面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加强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行政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构建执法与司法的整体保护机制,也可以与有关行政机构建设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信息互通,从而提供更及时、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考虑到互联网的跨区域功能,有必要考虑构建跨区域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必要的时候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可以联合调查处理,不但有利于及时给予保护,也能够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互补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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