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机构。但实际上,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有助于推动“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得到集中、高效、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清理“僵尸企业”的司法效率,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为了在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作出明智审慎的判断,防止有关社会风险,必须对法官的任用拔高标准,应对此设立具体选拔规则,从各级法院中考核选取;同时,强化系统内培训机制,培养优秀的后继人才。
清理“僵尸企业”会是人民法院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要承担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机构和审判人员高效工作,否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这项任务很难顺利完成。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机构。近些年来,我国法院整体都面临案件数量多但人员不足的困境。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法院不得不将人员配置给其他案件的审判,破产案件却没有专门的审判法庭。但实际上,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有助于推动“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得到集中、高效、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清理“僵尸企业”的司法效率,高效利用司法资源。而且,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纵观各国的破产法司法实践,美国的专门破产法院最为高效和专业。[4]我国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无法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但可以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另一方面,要培养专业的破产法官。破产法从其内容构成来说,涉及公司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学科,是一门综合学科。而且,考虑到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往往还会牵涉到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法律学科之外的专业知识,需要综合系统的思维能力,这就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在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作出明智审慎的判断,防止有关社会风险,必须对法官的任用拔高标准,应对此设立具体选拔规则,从各级法院中考核选取;同时,强化系统内培训机制,培养优秀的后继人才。(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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