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僵尸企业”之所以会出现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因为企业基本上已经失去市场价值。这种情况下,最佳的治理方式显然就是依法退出市场。但值得注意的是,还有许多企业依然具有一定优势或是竞争力,或是拥有优势的资源。这类企业,就具有通过整改重新活跃的可能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以破产程序来治理“僵尸企业”,应该设立具体标准,将“僵尸企业”治理分为淘汰清理和挽救整改两类方式。清理出市场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有运营价值和优势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继续留在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高效地应对“僵尸企业”问题,实践中针对具体企业怎样判断和选择正确的治理方式,需要审慎的确立标准和运行机制。中央提出,“僵尸企业”处置应以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审判实践中则对应体现为分类处置的理念,即尽量拯救有前景的企业,尽快淘汰无营运价值的企业,实现救活与清理相结合。[2]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对于清理“僵尸企业”的态度,随着实践的深入也在逐渐发展变化。当前,清算主义已逐渐转变为再建主义。[3]但实际上,破产清算制度有其针对性和优势,在价值上清算和重整应该被一视同仁。因为在一定条件下,清算也能够实现重整的目标和效果。整体而言,在具体判断标准上,法院应当对企业的债权债务结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做综合考量,同时对企业的财产、持有的可用资源和企业产品的竞争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综合分析之后,如果认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技术升级、变更营业等手段,存在恢复生机的可能性,则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进行处置;对缺乏市场前景,不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尤其是那些已经长期停止经营、工商登记因未年检被注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企业,应着眼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简易破产审理机制,迅速进行清算清理,释放有效资源要素,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有序退出市场,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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