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鉴于我国政府的性质以及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政府应扮演如下角色:第一,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也不例外,因此规范、有序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与维护。第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要求。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一是由政府自身提供某些重要的公共服务;二是通过培育发展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第三,农民权利的保护者。政府作为农民利益的保护者,首先,在观念上应明确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将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户,尊重农户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等土地权利。实践证明,我们什么时候坚持了农户的自主性地位,农民的积极性就高涨;什么时候动摇了这个原则,农民的积极性就低落。[31]其次,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政府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减少过多的政府干预,以期成为农民权利的真正保护者,而不是侵犯者。最后,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农民的土地权利遭受其他主体侵犯时,除了诉讼解决机制外,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土地纠纷中的调解、仲裁和裁决职能,构建农地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发挥村民委员会、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农业合作社等民间力量在土地流转纠纷中的民间调解作用。[32]
2.完善政府考核制度(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政府考核标准:第一,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定专门的政府考核标准,以引导和规范政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行为。第二,吸收农民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考核。单一的政府内部考核机制不能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而农民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直接参加者,对政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行为更加了解,理应赋予其考核话语权。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于与政府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可以运用其专业客观的评价政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行为。第三,改变只注重数量而不重视质量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政府行为的考核不应仅以流转数量为评价指标,而应综合考量农民利益、公共服务、农村生态环境等因素。[33]第四,构建全方位的奖罚体系。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有实施行为的政府都纳入奖罚体系中,调动政府的积极性,以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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