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源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秩序和竞争制度,但我国当前的竞争制度尚不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缺少有效竞争也导致供给领域出现过多无效、低端供给,落后的企业、产能也无法通过退出机制被淘汰出市场,这些最终导致我国供需结构出现失衡。鉴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仅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逻辑,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竞争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而以竞争法为视角分析,我国竞争制度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从竞争者的角度来看,也即从微观层面分析,竞争者的竞争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这里的竞争者主要是指中小企业,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优势排除、限制相关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为市场设置不合理的进入壁垒等情形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反托拉斯法最初产生也和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密切相关。[15]这一点在我国尤其体现在国有企业上,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极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16]经营者自由进入市场开展公平竞争,这是竞争法所要实现的目的之一,尽管对于经营者而言,竞争本身是否属于一种权利尚有争议,但它应作为竞争法上的利益受到保护却达成了共识。[17]与之相对的,是反垄断法学界曾长期流行的“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乃至整个竞争法体系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在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一条[18]中也并没有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列入立法宗旨之中。因此可以说,我国经营者竞争利益的保护尚缺乏竞争法上的依据。
其次,从生产行业的角度来看,也即从中观层面分析,部分行业经济活动仍然为政府所干预,市场机制被公权力所妨碍,导致行业内竞争不足。中观层面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特殊国情直接相关,我国当前仍然是一种二元经济体,即包括受到监管的子经济体以及开放竞争的子经济体,而本次改革所要解决的诸如结构失衡、产能过剩等问题主要集中在前者。[19]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市场并没有实现完全开放,我国《反垄断法》通过设立行政垄断专章,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规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但与此同时,第七条[20]却又通过类似宣誓类的语言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特殊行业实行国家干预建立了框架性条款。[21](www.daowen.com)
最后,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来看,也即从宏观层面分析,我国没有在各行各业建立起统一的竞争体系,也即竞争政策并没有落实到各个行业、各个地区。这一点在本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尤为明显,许多地区仍然在针对某一企业给予补贴,就某一行业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而这种以行政手段调控而非市场主导的方式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例如国务院要求5年内应该实现的粗钢产能压缩1.5亿吨,2016年压缩4500万吨等具体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却是2016年粗钢产量增加了1.2%。[22]同时,由于竞争政策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未能落实,导致我国市场处于割裂状态。这并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定义,更不符合本次改革的根本目标,只有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才能最终实现不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平衡不同供需关系,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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