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失衡:问题与思考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失衡:问题与思考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调查研究情况显示,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的司法目的在于实现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统一。研究数据显示,有48.4%的案件流转协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失衡:问题与思考

从调查研究情况显示,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的司法目的在于实现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统一。但诉诸法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大多跨越的时间较长,很多流转行为发生于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前,导致一方已经对承包土地进行了长期耕种经营,一旦确认流转行为的无效,流入方就缺乏了最基本的农地保障,激化基层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导致一系列不良社会反应。“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因为很多流转户之间根本没有流转协议,举不出证据来;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因为一案的裁判结果可能引发大量流转户之间的纠纷和诉讼,如连锁流转中,如果其中一个流转环节上的受让户败诉,必然引发整个流转锁链上农户之间的矛盾,但考虑基层社会稳定又可能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依法公正裁判,又可能因基层组织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裁判难以顺利执行;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9]司法实践中,为维护现有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多确认流转合同有效。研究数据显示,有48.4%的案件流转协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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