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流转形式要件审查标准存在差异

流转形式要件审查标准存在差异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不同形式要件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以无书面合同认定流转协议无效,有的又确认口头协议有效。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就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

流转形式要件审查标准存在差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从样本分析情况看,部分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往往是在转让其房屋的合同中以附带性条款进行明确,或者仅仅是在收取流入方的流转费用的收条或领条中注明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更有甚者仅仅只有口头协议。对于不同形式要件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以无书面合同认定流转协议无效,有的又确认口头协议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究竟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呢?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就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而从法社会学角度审查,目前在农村土地所有者虚化和“空心村”越来越多的背景下[8],根据农村土地特定的社会功能,除开转让合同外,其余的流转合同均应为非要式和非格式合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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