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指向的承包对象不仅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但是鉴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多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土地流转案例较少,且国家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亦相对完善,故为使研究具有典型性,本文研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取得和市场化取得两种,我国法律对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双轨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流转制度。[3]对于市场化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因本文立足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因经济发展所限,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以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情况并非普遍现象,基于研究样本特点所限,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为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www.daowen.com)
本文研究数据来源于ES市两级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统计。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关键词,笔者提取了ES市两级法院2014—2016年三年的裁判文书79份,剔除调解、撤诉、驳回起诉等程序性处理的法律文书,对余下的31份文书样本展开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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