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谈刑事司法谦抑,必然要求对刑事公诉作出限制。一方面,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十分慎重,且有所担当。公诉机关应当严格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果断决定不起诉,对于证据不足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也应当及时作“出罪”处理,终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不起诉决定权。
考察英美国家陪审制,可以发现其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小陪审团是我国陪审制意义上的陪审团,其作用是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审判组织审理案件,主要决断案件的事实问题;而大陪审团的作用,不是审理案件,而是对起诉进行审查,其功能在于“大陪审团审查检察官提交的起诉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决定是否起诉,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制约检察官专横的正义,既使起诉满足社会一般公众的正义感的诉求,也让无辜的人免受仓促的、恶意的和难以忍受的起诉的迫害”[23]。之所以设置大陪审团对检察官的公诉权进行限制,是为了防止检察官过于积极地将公民提交给刑事法院进行审判,从而为“罪犯工厂”输送太多的“原材料”。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谈刑事司法谦抑,必然要求对刑事公诉作出限制。一方面,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十分慎重,且有所担当。公诉机关应当严格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果断决定不起诉,对于证据不足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也应当及时作“出罪”处理,终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不起诉决定权。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公诉是审前程序的最后一道,在立案、侦查和审前羁押均失于谦抑的情况下,通过公诉机关的审慎和克制,仍旧可以起到防止将社会主体的失范行为随意入罪的作用。在笔者看来,扩大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权可以为审前程序保持谦抑起到“兜底”作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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