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持谦抑的另一个要求就是审前羁押措施应当严格适用。我国一直是个审前羁押率很高的国家,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倡导审前羁押应当具有必要性,但实践中,“拘或者捕了再说”已经成为办案人员的“惯性思维”,审前羁押率高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逮捕率虽逐年降低,但绝对数值依然较高,始终保持在50%以上。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保持谦抑的另一个要求就是审前羁押措施应当严格适用。我国一直是个审前羁押率很高的国家,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倡导审前羁押应当具有必要性,但实践中,“拘或者捕了再说”已经成为办案人员的“惯性思维”,审前羁押率高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逮捕率虽逐年降低,但绝对数值依然较高,始终保持在50%以上。[21]因为审前羁押具有不可预测性,审前羁押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经济发展,例如某个企业的负责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按照当前我国的办案模式,一般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然后逮捕,在企业负责人突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势必陷入混乱,因此,对这类人员,如果人身危险性不是很高,在可以控制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羁押措施,以使企业能够获得一个过渡期,在负责人被剥夺人身自由前做好应对,维持正常经营和生产。
基于此,审前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完善我国当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体包括:(1)建立捕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首先,延长批捕审查期,建议将当前的7日改为15日;其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再次,建立审查批捕听证制度,尤其是对非法经营、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容易混淆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案件,审查批捕应当举行听证会。(2)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一是建立专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或者配置专门的员额检察官;二是扩大被羁押人申请审查的权利。[22](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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