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权是刑事司法中最容易扩张和滥用的权力。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权力,并且出于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这一主要目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相对较小,除了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其他侦查行为都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缺少第三方监督,侦查权就有了“肆意妄为”的空间,加上侦查权“爱扩张”的天然本性,实践中极易出现侦查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的现象。
那么,侦查权的滥用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什么关联性?众所周知,经济改革的主体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绝大部分是企业,企业要良性运营,需要一定的自主性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如果侦查机关随意对企业或其负责人采取侦查措施,随意羁押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随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轻则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重则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同时也会损害其他投资主体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市场主体的改革创新热情,从而阻碍整个改革的顺利进行。
刑事侦查保持克制,首先是侦查机关应当自我克制,自我克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是要求侦查机关只能针对依据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采取侦查措施,反之,依据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明确构成犯罪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采取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要求其遵守程序法定原则,是要求侦查机关在经济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谨慎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对于一些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而企业不构成犯罪或者企业本身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比如企业行贿案),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比如在对企业房产、车辆进行查封时,应当以所谓“软查封”为主,在相关管理部门禁止房产或车辆交易时,允许企业正常使用房产或车辆;在冻结账户时,对企业纳税账户尽量不予查封,以保证企业能正常纳税、正常经营;对企业所有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对企业账册,在固定证据后应当及时返还等。(www.daowen.com)
其次,完善和落实违法侦查追责制度。对违法实施侦查行为尤其是故意违法侦查的侦查机关和个人严格追责,当然,这一点,无论是针对经济犯罪还是其他犯罪,都应该适用。
最后,应当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尤其是一些介于刑民之间的或者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定刑上存在不确定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全程跟踪,提前介入,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19]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检查监督:第一,确立检察机关的知悉权。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针对部分案件,如涉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恶意侵占国有资产、合同诈骗等罪名的案件,规定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情况和侦查进展。第二,确立检察机关的侦查参与权。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有权随时参与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不得拒绝。第三,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侦查方向、手段、措施以及证据收集等提出建议,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应当采纳。[20]第四,扩大侦查措施审批的范围。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在对社会主体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时,也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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