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于定国传》记载“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审慎即谨慎、慎重之意。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开启程序,对刑事立案的审慎要求,就是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在将某一社会冲突或社会事件界定为刑事犯罪,启动追诉程序时应当理性认定、慎重决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应当做到刑民分界,禁止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和经济纠纷,谨慎适用“口袋罪名”。
第一,司法机关应当做到刑民分界,对经济犯罪尤其是模糊不清的经济犯罪立案时必须十分谨慎,严格禁止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刑涉民”现象,中央及高层应该说早有关注。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简称《产权保护意见》),其中第六条要求“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提出“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二条针对《产权保护意见》第六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提出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针对性措施。在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情况下,这些意见无疑为改革者注入一针“安定剂”。
分析实践中导致刑民不分的原因,有些是侦查人员业务水平有限无法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有些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经济利益考虑,侦查机关违法立案,还有些是侦查人员利用刑事手段替相关企业或个人追讨欠款牟取非法利益。[17]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对侦查人员思想教育和引导,确立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司法理念。其次,应当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尤其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错误不立案行为有权监督,但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行为如何监督,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所涉及,但司法解释的效力毕竟不如法典本身,且检察机关有自我授权之嫌疑,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措施建设,仅靠软性的检察建议无法达致目标。最后,应当建立追责制度。一是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责制度,排除地方党政机关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正当干预;二是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对违法、违规立案,不正当插手经济纠纷的办案人员,如果查明确实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daowen.com)
第二,谨慎适用“口袋罪名”,以防止将经济纠纷“入罪”。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18],形象形容那些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模糊性、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罪名,喻义某一罪名是“什么都可以装进去的口袋”。就经济类犯罪而言,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体应该是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也就是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由于立法的粗略性以及相对滞后性,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经济主体失范或失当行为,在对这些行为进行矫治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层层递进的思路,避免随意立案侦查,进而损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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