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首要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司法是输送正义的事业,积极主动改善正义供给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责任担当。提高司法机关的正义供给能力必须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正义供给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湖北省作为中央确定的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有序地产生员额制检察官,落实司法责任制,大力扩充下沉一线办案力量,激发员额制检察官的主动性与能动性,提高司法要素资源的“流通”效率,着力解决“案多人少”以及优质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困境。
就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来说,按照湖北省院、宜昌市院的统一安排部署,通过自主报名、专业笔试、民主测评等一系列程序,产生了19位员额制检察官,并在2016年3月1日进行宪法宣誓。毫无疑问,这19位员额制检察官是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最宝贵的“资产”。而员额制检察官的遴选产生,恰恰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通过层层程序的遴选,产生一批有能力、有水平、能办案、会办案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办案一线,提升办案质量,这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步。
客观来说,“案多人少”的矛盾并非我国独有,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存在这种矛盾的,只是这些发达国家借助于合理、科学的司法制度安排较大程度地消解了这种矛盾。笔者认为,“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表象上看是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人员职数的不足之间的错位,但本质上是司法专业化、职业化与诉讼需求大众化、多元化之间的对立。换言之,从司法职业化的属性来说,司法是有其“专业槽”(陈兴良语)的,司法人员尽管在“量”上是少数的,但在“质”上确是无可争议的精英团体。但从社会民众来看,其司法需求是大众化的、多元化的,乃至于无所不包的,普通群众会将司法视为其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根稻草”,这就导致司法必须承担其专业属性之外的过多东西,普通群众会要求司法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要求通过司法解决一切纷争或者利益冲突。但实质上这对司法来说是一种力不能及的奢望,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假想。而如何走出这个乌托邦式的“迷雾森林”呢?笔者认为,本次以员额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是突破迷雾、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阿拉丁神灯”,且这种员额制改革也是司法理念上的进步,也就是说应该转变以往司法大包大揽的认识,确立一种司法有限主义,进而明确每个员额制检察官在司法案件中的真正定位和职责。(www.daowen.com)
详言之,就是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人员分类管理的终极目的就是将原来检察院内部因为人员身份管理的复杂性,导致的检察职能与从事政工、纪检、宣传等工作相互混同的现象区隔开来,使真正从事检察业务职能的一线办案力量得以充实,确立起检察业务部门的核心地位,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充分投入到检察业务的实践中去。同时,通过人员的分类管理,廓清检察官的职责与定位,并建立其以员额制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模式及办案组织形式,为其配备一定职数的检察辅助人员,让员额制检察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让其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办案中去。
当然,在遴选产生员额制检察官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另一种现象,即部分检察人员把“入额”当作一种“想当然”的“应该”,进而把“员额制检察官”视为一种“特权”或者“优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倾向一直伴随着员额制改革的始终。在笔者看来,这种倾向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来检察机关内部的动态平衡,用通俗话语表述,就是在检察系统内部产生了“阶层化”或者“差异化”,而这种“阶层化”或者“差异化”本身最大的负面影响则是可能消解、破坏原有的配合机制或者团队精神,甚至会产生一种逆向的激励。换言之,如何在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建立起良性的配合机制,激发三者的工作能动性,形成“1+1+1>3”的新平衡,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重要命题;同时打破员额制检察官是一种“特权”或者“优越”性的认识,并建立一种“能上能下”的通道,更是一个紧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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