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统思维束缚之际,如何优化检察资源供给模式?

传统思维束缚之际,如何优化检察资源供给模式?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受惯性思维影响,解决检察资源供给不足与人民对司法需求不断上升之间的矛盾,主要从“供给量”层面着手。即要么采取“做加法”的方式,即采取简单、粗放的依赖于加大司法资源供给的方式;要么采用“瘦身式”,即对轻微案件采取简化流程、速裁等机制。其一,“做加法”式的无限增加司法资源供给的模式本身就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更是与司法资源自身的有限性形成尖锐的矛盾。

传统思维束缚之际,如何优化检察资源供给模式?

长期以来,受惯性思维影响,解决检察资源供给不足与人民对司法需求不断上升之间的矛盾,主要从“供给量”层面着手。即要么采取“做加法”的方式,即采取简单、粗放的依赖于加大司法资源供给的方式;要么采用“瘦身式”,即对轻微案件采取简化流程、速裁等机制。但司法实践证明,不论是单纯地“做加法”还是采取“瘦身式”都是难以为继的,其效果也并不明显。

其一,“做加法”式的无限增加司法资源供给的模式本身就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更是与司法资源自身的有限性形成尖锐的矛盾。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以及民众法治意识高涨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当下面临着比之前更为紧迫的“案多人少”的难题,并且这种压力的传导性也将会一直持续下去。毋庸置疑,这将是考虑转变司法资源供给模式的最大现实、最大逻辑前提。即在这个现实前提之下,必须要转变单纯地从“量”上来增减的思维,而要通过盘活存量、调整机构、激活内部、释放活力等方式,提高检察资源供给“质”。当然由于管理模式没有适宜性的改进,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着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办案相混淆,责任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司法供给“优质”性的重要因素,要破解这些负面因素,需要对司法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

其二,对于轻微案件采取简化流程、小额速裁或者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案多人少”的矛盾。比如,为了解决民事案件呈几何级数增长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小额速裁机制,即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再者,为了缓解轻微刑事案件高位徘徊的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不可否认,简化案件流程、小额速裁甚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实对于提高案件裁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有帮助,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技术层面”的考虑。由于风险社会的压力,导致在社会管理、风险管控方面,越来越强调刑罚的打击力度,导致刑法犯罪圈的扩大、轻微罪的入刑化等倾向,进而导致刑事程序越发不堪重负,“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这种倾向非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应对。(www.daowen.com)

在当下,人民群众对于司法需求日益多元化、精细化,出现了“量增质优”的双需求,这对于检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司法的终极关怀在于服务人民、回应社会需求,这也是其使命所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一种口号式的宣讲,更是对司法资源供给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要求。让人民群众真心满意和信任司法,有必要借鉴经济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维理念,从单纯的“供给量”层面转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层面。最基本的思路就是遵循司法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管理体制为抓手,通过引入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实现司法资源的机构、人才、管理、技术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与整合,降低制度运行成本,不断提高司法的供给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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