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疏堵结合:全面调养身体的方法

疏堵结合:全面调养身体的方法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H省已经终结备案的108件信访案件中,仍有40余件反复进京上访。对终结后继续信访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只采集身份证信息,不安排接待,不再统计、交办、通报,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诚然,用约访制代替随访制,会对人民法院接待格局和信访群众来访习惯带来不小冲击,必将面临不小阻力,遭遇困难重重。更有甚者,个别信访人会因为法官因上述原因未能及时接待而缠访、闹访。

疏堵结合:全面调养身体的方法

尽管在重复来访的“量减位退”上,约访制也可起到立竿见影之效,但从根本上化解信访矛盾,却非约访制单枪匹马就能实现的。如何在约访制之后,转化运用接待成果,是发挥其应有作用最核心的问题,只有形成制度链条——打通入口,加速流转,畅通出口——方能使约访制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1.形成合力,避免信访部门单打独斗

“信访工作本身不产生信访”,这是信访法官时常感叹的一句大实话。信访法官天天接待,但几乎没有信访诉求是由信访部门原发,也大多无法仅由信访接待得以消解。因此,发挥约访制的优势,真正实现接待有限、接待有用、接待有效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方面,约访制本是为承办法官减少接待次数、减轻信访压力而设,因此该制度从接待周期、次数限制等方面,由信访部门在核实来访情况时通过约访环节,尽可能减少业务部门参与接待的次数。另一方面,要发挥原审法官及业务部门办案特长,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满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提高法官接待质量,推进矛盾缓解进程,直至最终化解。

2.纠错补瑕,确保畅通诉讼导入之门

约访制既延长接待周期,又未彻底取消重复来访登记接谈,旨在给确有错误的案件一个司法救济渠道。当接待法官发现案件确有错误之时,可将信访材料及证据资料提交原审业务部门和信访部门,由两部门会商初判该案是否有必要提请院长审查。若经会商后认为案件存在瑕疵,提出书面补正意见,由原承办部门依法补正;对经会商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院长发现。通过依法导入诉讼程序,让信访人看到人民法院纠错补瑕的决心和魄力,那些以人民法院搪塞、拖延为由制造的负面信访舆论将不攻自破。同时,在每年不定期组织的案件评查、巡回督导、责任倒查工作中,可对现有长期信访案件集中审查,分类批量处理,将实体程序正确的案件与存在瑕疵、错误案件区分,将有理访与无理访区分开,有的放矢,逐个击破,实现重复来访的消化分流。

3.信访终结,坚守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底线

近年来,人民法院收案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立案登记制的全面施行,一方面可以说立案难的问题是得到较好解决;但另一方面“请神容易送神难”,即使已经通过信访终结的案件,仍非一劳永逸。据统计,H省已经终结备案的108件信访案件中,仍有40余件反复进京上访。可见,关键还在于“两个依法”——该终结的依法终结,该移交的依法移交,确保后续帮扶化解稳控措施落实。在严谨的判后答疑、多次的预约接待、严格的信访终结审查工作后,仍缠访、闹访的信访案件,必须坚决从日常接待中“清出去”,切不可失之以软,否则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仍将是这一批无理访。因此,不光要推动信访终结申报备案工作,还要通过权责分明、流程清晰的制度规定[16]有礼有节地移交出去。对缠闹访案件,实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等“四个到位”后,坚决予以终结,并移交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稳控工作。对终结后继续信访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只采集身份证信息,不安排接待,不再统计、交办、通报,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4.借助外脑,引入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有着与信访人亲近的天然身份优势,又具备法律共同体的专业素养。由他们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一方面可以缓解信访人与人民法院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访人无理缠诉的风险。在约访过程中,可有意识地安排律师接待[17],从第三方的视角审视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评估法官用法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差距。若能较好地将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与约访制有效结合,既能及时发现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便于做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诚然,用约访制代替随访制,会对人民法院接待格局和信访群众来访习惯带来不小冲击,必将面临不小阻力,遭遇困难重重。但在信访量逐年增长、信访压力上行、信访矛盾积重难返的严峻形势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接待机制改革不失为涉诉重复来访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终结之路——任重道远,但能瞥见曙光

【注释】

[1]黄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的,含来信和来访。因常年、重复来信访较之来人访的数量较少且负面影响较小,本文紧扣问题核心,重点针对信访人到人民法院来访这一情形,即仅限涉诉来访。

[3]需要说明的是,从表面数据来看,2015年、2016年较2014年来访数有所减少。这是因为2014年11月H高院将信访工作从立案一庭剥离,单独成立信访工作处专司涉诉信访工作,2015年数据为信访部门单独统计数据,大量由立案部门接待的涉诉来访未纳入统计,故2015年以后的年来访量与2014年前不具有直接可比性。但若2015年之后的统计口径与往年一致(即包含涉诉来访量),则2015年及2016年该院来访量相对往年呈大幅上升趋势是不争的事实。

[4]H高院已于2015年5月出台《XX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从建立诉访分离机制,分类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多元化解信访矛盾,努力促进信访人息诉罢访;完善涉诉信访大格局,有序推进涉诉信访工作;加强信访监督,压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等方面规范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工作机制。(www.daowen.com)

[5]H高院信访部门配备4名员额法官。

[6]姜启波:《法官判后答疑之制度根源》,《法制日报》2006年5月18日第9版。

[7]一般来说,信访人来到法院,除法官正在出差、开庭、开会外,都会要求法官放下手上工作接待。更有甚者,个别信访人会因为法官因上述原因未能及时接待而缠访、闹访。

[8]姜启波:《论法官判后答疑》,《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判后答疑制度是信访接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判后通过释法明理化解信访矛盾的核心环节。

[9]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

[10]赵东辉:《信访的体制瓶颈亟待突破——让民意顺畅上达》,《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0期。

[11]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2]需要说明的是,约访制设计的初衷旨在抑制涉诉重复来访,因此约访规则主要针对涉诉重复来访。

[13]笔者曾调研过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制度(详见《法治新常态下人民法院泛判后答疑制度的求变之路——以H高院判后答疑工作为样本的实证分析》),通过规范答疑主体、答疑范围、答疑要求、答疑限制等内容,进而提出“泛判后答疑制度”,通过该制度既能充分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权,又能合理规范人民法院接待制度,避免程序空转,促进息诉罢访。本文的约访制需与判后答疑制度相衔接,完成制度无缝对接,才能更好地区分合理的判后答疑与无理的缠闹访,从而区别对待。

[14]前文提到,诉访分离实则有二次分离,广义上是区分涉诉信访与行政机关的普遍信访,狭义上是区分涉诉信访中享有诉权的诉类来访和不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导入诉讼程序的访类来访。

[15]根据有关规定,对终结后继续信访的案件,人民法院只采集身份证信息,不再统计、交办、通报,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16]在H省省委政法委的组织下,H高院已出台《H省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试行)》,明确相关工作原则、标准、流程,让信访终结工作“有法可依”。

[17]自2015年6月起,H高院已从省司法厅聘请20名律师参与信访大厅接待工作,通过预约接待,每周两天,每天一名律师接待1至2名信访人,部分案件经律师接谈,信访矛盾得到一定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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