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访制与随访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原则上不再是由信访人随性决定接待时间,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所涉业务部门来预约接待时间。[12]具体而言:
1.接待主体
约访制的接待人员,应以案件所涉业务部门为责任单位,以原承办法官为责任人。即经填写来访基本信息,判断该案所涉业务部门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承担进行深度接谈,而非以往随访制中由信访部门简单重复登记。在该部门约谈日,已有接待预约的法官原则上应安排接待,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待,该法官所属审判团队负责人或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代为接待。通过听取诉求,释明法律,保障约谈实效,并在完成约谈后填写接待记录,明确案件是否存在错误瑕疵,是否已完成释法明理,是否是无理缠闹访,得出信访结论,给予明确答复,推进信访事项处理流程。
2.接待客体
通过查询来访记录,将适用判后答疑制度[13]的来访排除在随访制以外。即重视初次来访,由承办法官或接待人员根据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充分听取信访人意见,做详尽的释法明理工作,并结合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制度,对在判后答疑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错误的信访案件,赋予答疑人员提案权,赋予信访部门案件审查权,畅通其导入诉讼程序之路;对判断为诉求无理的来访,做好接待记录,录入信访系统,完成所有判后答疑工作后纳入随访制范畴。换言之,经核实来访登记,若信访人的同一信访诉求已完成判后答疑工作,则该来访适用约访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来访次数。反之,则应适用判后答疑机制,安排法官接待,完成接待流程。(www.daowen.com)
3.适用周期
约访制周期,应根据人民法院业务部门数量、案件数量及接待需求综合考量后确定,并制作人民法院业务部门接待值班表予以公示,既便利来访人预约法官,也方便法官统筹工作安排。例如,H高院(约有30个处级单位)现有的部门负责人值班制度——总值班制度,与约访制不谋而合。可将总值班制和约访制有效衔接,由信访部门为各业务部门依次排班,每个部门一轮接待时长为1个工作日,则一轮排班为30余个工作日,即接近一个半月。如此一来,既有效拉长同一信访人两次来访间隔,又充分保障因扎堆预约来访的深度接待效果。同时,在值班日,要求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到岗值班,再协调、安排部门已有约谈任务的法官及时接待,对法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的,亲自接待答疑解惑。
实践中,根据诉访分离机制,除对案件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等保有诉权的诉类来访外[14],人民法院访类来访应仅限诉讼权利确已丧失且尚未信访终结备案[15]的涉诉来访,再除开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初访,约访制的适用对象绝大部分是通常意义上的“老访户”“滞留访”“无理访”。因此,约访制在保留当事人确有新证据新事由申诉权的基础上,通过制度设计将一月十几次、二十次来访降低至一至两个月1次,可以说是形式上大幅降低重复来访数量、实质上以冷处理消解信访存量的“无奈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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