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家庭农场在形式上虽然经过主管部门认定或工商登记,但其组织性特征并不鲜明,实践当中其内部治理还是“黑匣子”:(1)家庭农场与户的财产关系模糊。家庭农场的法律人格是家庭财产的派生,实践中可以明确的是农场主能够代表家庭农场实施法律行为,协调农场的生产经营事务,而无法明确的是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嫁子女以及成年已婚嫁子女”在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关系上的农场经营权利以及投资责任划分问题。尤其是经营农业的家庭农场在财务会计安排上的现实障碍,使得家庭农场的财产与家庭以及户的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混同。(2)家庭农场成员的组成模糊:在政策层面来看,2013年中央1号文件将“家庭农场”界定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主体。但在商事登记关于“家庭成员”认定标准方面,国家工商总局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注册登记和人员备案办法。从各地的实践看,家庭农场的组织成员可以是同一农户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还可以是农村集体户成员,甚至有的是外村、外镇、外县市的流转了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3)家庭农场雇工地位没有明确: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但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商品化过程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工作,都有现实的请长工和农忙时请短工的需要。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的是,家庭农场的雇工是带地提供劳务的农民或已经将土地流转出来的农工。这些作为雇工的农民,短工能否作为社会保障意义上缴纳“五险一金”的工人,长工能否以劳动力作为“顶身入股”而享受家庭农场成员权,制度上还没有给予明确。(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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