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庭农场的经营商业化对农村生产的激活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庭农场的经营商业化对农村生产的激活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农场的发展主要是围绕“改造传统农业,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扩大土地产出”的经营商业化目标而定位。2013年中央1号文件把“家庭农场”正式写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化表述。在中央决策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则通过制定工商登记和扶持培育制度,贯彻对家庭农场商业化经营的牵引。截至2015年4月底,武汉市、荆州市、襄阳市经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分别达到3000个、4860个、5019个。

家庭农场的经营商业化对农村生产的激活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庭农场的发展主要是围绕“改造传统农业,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扩大土地产出”的经营商业化目标而定位。各地助力家庭农场的方式采取的是“扶上马”(登记发照)并“送一程”(财政补贴)。这使得家庭农场迅速发展。据调查数据显示,仅2011年武汉市就投入扶持资金354.7万元,在黄陂等地培育蔬菜种植类家庭农场99家。2012年武汉市又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培育蔬果类家庭农场68个。[3]上海松江从2007年到2012年家庭农场已有1173户,户均经营面积114.1亩。农场承包经营的面积占全区粮田总面积的77.3%,每个家庭农场年平均收入达10.1万元。吉林延边2011年199个家庭农场中有98%的农场实现盈利。[4]

家庭农场试点示范地区模式的凝练及发展的实效,使得中央对全国推进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大决策、大布局:2012年十八大报告指出“应当进一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通过培育孵化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引导农户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2013年中央1号文件把“家庭农场”正式写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化表述。2014年是中央着力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指出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金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要求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以主办行形式对家庭农场实施金融支持。

在中央决策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则通过制定工商登记和扶持培育制度,贯彻对家庭农场商业化经营的牵引。以湖北省为例,在制度规范方面从2013年起先后出台省工商局、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的意见》。尤其是在家庭农场的“商事主体化”上,对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不设门槛,持开放态度。其登记要求是“申请人可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甚至“申请人可以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股东,可以是同一农户家庭成员,也可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5]。(www.daowen.com)

由于中央政策与地方制度的合力,尤其是工商登记注册的倾斜性培育,我国家庭农场商业化经营从2013年起进入迅速发展阶段。据农业部2013年对全国家庭农场市场化情况开展的调查统计:全国30个省、区、市有符合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共计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有3.32万个,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6]以中部农业大省湖北为例,根据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统计:2013年全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5297个,2014年达12397个,同比增长134%。截至2015年4月底,武汉市、荆州市、襄阳市经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分别达到3000个、4860个、50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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